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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咨询纠纷 劳动纠纷几年内有效(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上述仲裁时效,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仲裁时效相关问题作出了如下明确规定:

一、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

对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诉讼中,源于仲裁时效问题所提出的抗辩,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下规定:

①对当事人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法院就不应主动对仲裁时效问题件进行解释或说明。

②对当事人在仲裁期间没有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如果一审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除非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否则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上述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第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作出了如下规定:

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大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其计算。

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日其计算。

三、特殊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

特殊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对此类特殊报酬仲裁时效,司法解释作出如下规定:

①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上述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②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仲裁时效,适用上述的仲裁时效。

至此,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遇到了所有可能的情形就时效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更便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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