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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交通安全事故(大警示大曝光:典型交通违法案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为全面落实岁末年初事故预防“八条硬措施”,有效防范化解交通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切实提升道路通行效率,降低行车风险,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对近期典型道路交通违法及事故进行警示曝光,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切勿心存侥幸。

事故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3年12月19日07时23分,孙某英骑自行车沿古峡街行驶至青铜峡市古峡街与惠民路路口处时,与刘某成驾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相碰撞,致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孙某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原因。

当事人刘某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孙某英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刘某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4年01月05日09时许,马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号牌小型汽车,沿青铜峡市叶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玉泉村九队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行驶至该处左转弯肖某军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肖某军(佩戴安全头盔、肩膀软组织损伤)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马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肖某军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违法案例一:

主要违法行为:无证驾驶小型汽车

简要违法情况:2024年1月8日10时许,马某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宁E号牌小型汽车,在京拉线1296公里700米处被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给予马某明罚款1500元,并行政拘留、扣留机动车。

违法案例二:

主要违法行为:超员驾驶小型汽车

简要违法情况:2024年1月9日16时许,金某驾驶宁C号牌小型汽车,核载5人,实载6人,在侯余线10公里50米处被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依法给予金某罚款200元,记分3分。

有些交通参与者漠视法律法规,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为此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安全、文明、守法出行。

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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