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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韧带受伤赔偿(上岗才10天,发生工伤单位赔偿21万余元)

近日,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某保安公司给付小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小山垫付的医疗费等共十七万多元。

事情经过:2019年3月3日下午,小山(化名)应聘到大连市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保安队长称月工资3200元,先试用一个月,然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月13日早晨,公司组织保安训练,小山在训练中不慎左腿受伤,公司送小山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膝关节韧带撕裂,住院一个月,医疗费46000元,单位垫付40000元,小山垫付6000元。

由于刚入职才10天,单位与小山未签订劳动合同,虽然还在试用期,但小山认为自己是在单位组织的训练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但单位认为,小山不是正式员工,也不是在工作岗位受伤,单位正常组织训练,小山不慎踩空扭伤左腿,骨头没事,休养几天就好了,单位垫付了4万元医疗费,再给开两个月工资就行了,不同意为小山申报工伤。

无奈之下,小山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为自己办理工伤认定。经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为小山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2020年2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山在单位组织的训练中受伤是工伤。

2020年2月26日小山接到工伤认定书后应当申请伤残鉴定,但受疫情影响,大连市工伤鉴定工作暂缓进行,小山只好在家等待鉴定,没有去单位上班。2020年7月9日,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工伤职工进行鉴定,小山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小山要求某保安公司按规定给付工伤待遇,某保安公司竟然称小山是2019年3月发生工伤,依照规定停留薪期为一年,也就是说,2020年3月份小山的停工留薪期就满了,但小山一直未上班,属于旷工,小山已经被单位除名了。

明明是疫情防疫期间防止人员聚集,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都推迟了,没有工伤鉴定结论,自己无法向单位主张待遇,怎么能说自己旷工呢?

小山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付自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自己垫付医疗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

大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保安公司称,不同意小山的仲裁请求,理由是小山在试用期的第10天就发生事故,小山受伤住院期间单位垫付医疗费4万元,还为小山开了两个月工资,依照小山的伤情,其停工留薪期最多为4个月,4个月之后小山不上班就属于旷工,依照单位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单位有权开除员工,故单位有权将小山除名并不给付相关待遇。

小山一方认为,由于单位没有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加之受疫情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时间都延长了,这属于不可抗力。自己受伤后,单位并未为自己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自己是在鉴定结论下达后第一时间找单位主张工伤待遇的,所以单位称将自己除名的事实不成立。

仲裁经审理后认为,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虽然小山入职10天后在单位组织的训练时受伤,但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单位承担。由于小山的工资为3200元,低于2018年大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110元的60%,应当依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4266元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某保安公司称小山旷工并将小山除名的主张,不予认可。对于小山的停工留薪期,依照《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结合小山受伤部位,其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扣除已经发放的2个月工资,单位应当再给付小山6个月工资。尽管小山在某保安公司工作了11天,但解除劳动关系时,某保险公司还应当给付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普法解析: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仲裁裁决的数额加上单位为小山垫付的4万元医疗费,小山上班才11天,单位就赔偿21万余元。如果单位在小山上班前为他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这些损失完全可以避免。疫情防控期间,单位招聘新员工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这样不仅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够享受工伤待遇,也化解了单位正常经营的风险。(大连在线编辑张藤泷 通讯员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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