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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临时工受伤赔偿(临时雇佣农民工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近日,津南法院葛沽法庭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系在津南区小站镇自由劳务市场提供自由劳务的外来务工人员,2021年9月29日,被告樊某某在劳务市场询问谁可以在工地从事拉砖,原告自告奋勇表示可以胜任,双方约定每日报酬260元。后,原告李某某由其他案外人接领并前往工地提供劳务,因手推电车控制开关灵敏,原告刚从事劳动便被手推电车砸伤,伤情为右手中指末端开放性骨折。原告手受伤时,被告樊某某并未在工地现场目睹经过。


事发当日,被告陪同原告前往天津市天津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当日的全部医疗费用。就后期赔偿,被告让原告找工地负责人,称应由工地负责人承担。原告未能找到对此事负责或者回复的其他人员,故至法院起诉。

被告樊某某不认可自己系雇主,称其是代王姓老板招揽,涉案工地非其承揽,亦未曾与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曾建立过劳动关系,仅认为自己系出于人道主义垫付了医疗费,故不同意赔偿,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依法裁判:

承办法官刘信亮结合案件细节,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劳务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判断。在本案中,劳务关系成立有两点重要原因:一是被告招呼原告去的,存在口头协议;二是被告有垫付。原被告双方未曾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提供劳务当日便发生事故,亦尚未发放报酬,要求受雇者证明未曾发生的事实,不公平也于法无据,最终判决被告樊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5,092.61元,依法保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在劳务市场接活的外来务工人员因法律意识淡薄,用工方提供的劳务往往具有临时性、不固定性,一般都是口头协议,劳务费也是日结或事后结算,而遭受事故又具有突发性,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提供用工协议、劳务费发放等受雇佣的证据,而雇主在事后又总是趋利避害、推脱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外来务工人员即使是短期用工、临时工,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好出工记录、工资凭条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其他书面性的材料等能够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即使事先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在交涉过程中要注意搜集录音、录像证据。劳动者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联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后能够互相作证。必要时还可以请求劳动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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