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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刑事辩护要“精打细算”)

近段时间,数起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相继进入审判程序。律师的工作从最初的会见、阅卷、梳理案情、辨析证据等审前辩护,进入了审判阶段的辩护。结合自身办案的亲身经历,我认为,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辩护,整体上要把握道与术的关系,不要让庭审变成演戏,以有效辩护为基点,从根本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道,是谋略,是对案件的整体把握,是对案件辩护的整体思路的选择。

实务中,一般可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还有骑墙式辩护。无罪辩护的选择,要特别慎重,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上应当不构成犯罪。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跨地域进货、销售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属于这一类,实务中有较大争议。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如数额不足,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有多节事实,其中有数节事实证据不足,如果辩护推翻,则导致涉案数额未达到6万起点,则可能不构成犯罪。对于前述第一类情形,应当充分检索法律法规以及实务判例,从法理、专家观点、判例等多个角度充分展开论述。对于后一类情形,要充分审阅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找准辩护点,权衡利弊,作出正确选择。当然,还有第三种情节,就是先作无罪辩护,在量刑辩护中,退一步,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这一点在全国律师的相关操作指引中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可以骑墙式辩护。

术,是方法,是基于道而作出的正确辩护点的选择,就是找辩护点。

实务中,事实层面,主要涉及证据不足,推翻某节事实。该项工作量往往巨大。辩护律师应当全案审阅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要采用数据整理,对证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进行全面整理,找出其中存在矛盾、不当、错误之处,让控方证据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侵财刑犯罪,对于数额认定,要按照宏观与微观两方面,去找突破口。宏观上,可能部分涉案数额不是本案当事人所实施的犯罪所涉,要从根本上排除掉;微观上,要从逻辑、计算方法、部分数额性质认定不当,等多维度进行辩护,动摇、推翻控方指控的数额。

事实层面的第二项,是主从犯的辩护。要从公司整体架构,职务级别,管理权限,是否有控制权、主导权、决策权、管理权,尤其是重大非吸、诈骗等案件,往往涉案人数很多,公司组织架构体系复杂的情况下,要充分运用比较方法,锁定当事人的权限、作用,作从犯辩护。

对于量刑的辩护方法,要从案件发生的缘由、发生的过程、终止的事由多角度阐述被告人不具有再犯可能性,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其行为后果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要准确把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法定和其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还应当借助其他判例,当地的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等角度入手,提供法庭参考。如最近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当事人具多次贩卖大麻的情节,但当地省高院有文件明确规定可折处成海洛因进行计算,我将当事人贩卖大麻的全部数额折算成海洛因,仅仅一克都不到。但因多次贩卖,起刑点为三年。同时,我向法庭提供当地高院的典型判例,并提出按起刑点作为宣告刑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当事人按最低刑作为宣告刑,取得较好辩护效果。

正确处理道与术的关系,不要追求无效的“效果”而错误的选择辩护策略。一切以有效辩护为基点,我不建议过多的采用感情法、情怀法去发表辩护意见,因为审判工作是严肃的,法院既认定罪与非罪,也要决定判处何种刑罚。在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关系上,法官是理性的,律师应当以理性为主,提供有效意见,光光打感情牌,往往作用甚微。(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专生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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