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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实施方案(安徽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 自然村可建村民理事会)

原标题: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可建村民理事会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选择不同类型的县(市、区),试点探索村民自治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在保持现有村委会设置格局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可建立村民理事会,代表村民协商公共事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村民理事会等新型自治组织载体,将通过试点强化协商和自治功能。实施方案明确,在保持现有村民委员会设置格局的前提下,对处于独立居民点且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按照自治半径相对合理、公共利益联系紧密的原则,根据群众意愿建立村民理事会,代表村民对本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开展议事协商。理事会成员可采取村民代表推荐、户代表选举方式,也可采取直接推选方式。理事会成员组成由各村结合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妇女代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乡贤”代表等。提倡村民小组长与村民理事会理事长互相兼职。

村民理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和村委会指导下开展活动,具体内容包括开展协商议事、调解矛盾纠纷、倡导文明新风等。鼓励和支持试点地区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载体,充分发挥村级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的作用,利用好各项到村的涉农支持补助资金项目,开展公益事业、经济发展等活动。对涉及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积极探索建立并推行民选、民建、民营和政府支持、政府指导、政府服务相结合的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新机制。

规模过大的村委会,有望在试点中得到调整。实施方案明确,在村委会管辖半径过大、居住点分散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山区和丘陵地区,根据群众意愿,在确有必要、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按便于自治、充分协商的原则,统筹考虑集体产权归属和利益联结状况,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原村委会规模。始终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全部工作的领导。党员人数较多、下设党组织较多的村党支部,可改建为党总支或党委。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可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不符合条件的,可两个及以上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建立联合党小组或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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