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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以村民自治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群众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力量源泉。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党的十九大把以村民自治为重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扩充概括为 “五个民主”,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最大限度调动农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优势,着力建立以农民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真正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以村民自治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第1张


  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支持和规范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

  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完善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村务监督机构,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在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社情民意通达、治安维护协调、民间纠纷调解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提倡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兼任村民小组长,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浙江德清县在实践中通过发展乡贤参事会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乡贤参事会组建“德清嫂”美丽家园行动队、“新财富”兴业帮扶指导队、“老娘舅”平安工作队、“喜洋洋”文化社等4支乡贤服务队,在家园建设、创业指导、平安稳定、文化生活等方面给予村民帮助和指导,通过激活乡贤资源,发挥乡村精英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增强基层多元参与、协商共治能力,形成了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丰富村民自治形式

  全面推行民情恳谈会、事务协调会、工作听证会、成效评议等村民自治形式,由基层政府和基层党组织搭建平台,引导村民关心、支持本村的发展,有序参与到本村的建设和管理中来,增强村民主人翁意识,增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市枫桥镇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枫桥经验的核心就是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就地解决问题。2013年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干部群众在全国率先开展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基层治理探索实践,建立了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百姓议事会、乡贤参事会、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等“一约两会三团”特色工作载体,形成了社会治理从“单兵作战”向“联合兵团”转变;从政府单向管理向政府主导、社会多元主体协商共治转变;从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向行政、法律、道德手段综合运用转变。

  健全村民自治制度

  坚持自治为基,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自治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但在我国部分乡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施的程度还不够,存在着侵害基层百姓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广大基层百姓中的形象。在实践中,村民自治制度主要有“五议五公开”和“五民主三公开”等形式。“五议”是指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对所有村重大事务决策和办理实行“村民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五公开”是指提议事项公开、审议程序公开、决议结果公开、实施方案公开、办理结果公开。“五民主三公开”是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协商和党务公开、政(村)务公开、财务公开。这些制度符合乡村基层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效率,真正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

  近些年来,在体现村民意志、保障村民权益、激发农村活力等方面,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允许各地在不违背自治原则的情况下,探索能体现各地特点的自治制度,鼓励各地立足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创新基层治理机制,发展形式多样的村民自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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