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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治理的核心是村民自治制度(开放、流动社会中的农村社区治理改革与创新)

摘 要:开放与流动日益成为当今社会的根本特征, 我们日已进入了一个流动的新时代。在流动的时代, 乡村社会外在日益开放、流动, 内部却呈现出“村社不分、政经合一”、“内在束缚、外在排斥”的显著特征, 农村社区治理各类问题与矛盾频发。从现实来看, 在开放与发展中, 乡村社会基础不断发生变革, 嵌入乡村社会的各种社会制度却构造出了一个内在封闭、外在排斥的乡村社会结构。乡村社会的内在封闭、排外与现代社会的外在开放、流动形成了一对矛盾, 由此导致了农村社区治理的实践困境。在实践中, 实施村社分开、政经分离、户产分开、重构集体产权制度, 并在此基础上重建包容性的社区治理制度, 是走出流动时代的农村社区治理困境的重要出路, 也是构建新型城乡关系、实现城乡社区治理一体化的重要基础。

一、开放与流动:当代农村社区治理环境的变迁

齐格蒙特·鲍曼指出,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 我们日益进入了流动的现代社会中, 在其中, 社会成员开展活动时所处的环境, 在活动模式尚不及巩固成为习惯和常规之前便已发生变化。生活的流动性与社会的流动性, 相互依存, 相互促进。1值得注意的是, 现代化发展日益削弱着传统社会的社会基础, 推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开放性、流动性日益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 封闭、同质、单一的乡村社会逐步解体, 现代乡村社会的开放性、流动性、异质性特征日益凸显。在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推动下, 乡村社会的封闭性被打破, 广大农民的流动性加快。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数据显示, 2011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亿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统计公报显示, 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261亿人, 比2011年增长了3.9%, 农民工总人数占全国总人数的19.61%。在大量农民纵向流向城镇的同时, 部分农民也开始在乡村内部实现横向流动, 从偏远贫穷地区流向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 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早的温州地区, 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 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 市外流入人口284.22万人, 占全市常住人口的31.16%, 大部分分布在各乡镇。2012年, 仅温州边防支队飞云江边防派出所辖区就有外来务工人员3.5万余人, 3倍于本地居民人数。在现实中, 广大农民的跨区流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常态。

与此同时, 在现代化进程中, 广大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组织方式也在发生大变革。这一系列新变化, 都给广大居民生产、生活赖以存在的基层农村社区产生着重要冲击。在开放与流动中, 传统农村社区的边界日益开放, 生活在一个社区内的居民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本村居民, 既有本地人, 也有城市居民, 同时还有外来新居民。另外, 大量农民已经从传统农业、农村中被解放出来, 职业身份、从业结构都开始发生历史性变迁。在现代化进程中, 广大农民正经历着现代化的洗礼, 正如孟德拉斯所指出的, 传统农民正在走向历史的终结。在开放与流动中, 传统意义上的村庄社区逐渐失去了其应该承担的管理及服务职能, 社区治理制度愈发滞后, 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矛盾与问题。在开放与流动中, 不同身份的居民在共同居住、生活基础上, 逐步推动形成了诸多不同于传统村庄的新型乡村社区, 这些也都对农村社区治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总体上来看, 在现代化进程中, 乡村社会正经历着根本性变革, 当代农村社区治理日益进入了一个流动、开放的新时代。

二、开放、流动社会中农村社区治理面临的新问题

开放与流动已经成为当代农村社会的显著特征, 也是现代农村社区治理面临的外部新环境。在开放与流动中, 传统农村社区治理的经济社会基础正发生着质性变化。然而, 现实中, 村社一体、政经不分, 使开放、流动社会中的乡村内部人员无法自由流动。同时, 由集体产权制度、户籍制度等构筑的社会制度体系构造出了一个内在束缚、外在排斥的封闭乡村社会, 使开放、流动社会中的外来人员很难自由进入本地社会生活居住, 这些新问题都成为当代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困境。

(一) “村社不分”、“政经合一”

在人民公社时期,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 实现的是当政经高度合一的集权管理模式, 党统揽一切。改革开放后, 为理顺各种关系, 适应新的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在农村地区, 国家明确提出实现村集体经济与村庄社区的分离。然而, 为了便于管理, 节省成本, 为村民自治制度的有序运行提供经济基础, 各地在实践中基本上实行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二为一的村社一体化运作模式。作为村庄的政治权力机关, 村委会直接掌握着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权, 村级治理也成为不同派系明争暗斗的场所。卢福营对浙江省四村的研究指出, 派系争斗是当前乡村治理中的一大特征, 以私营企业主等发展起来的不同派系主导乡村治理, 通过博弈与斗争进入乡村政治生活, 并主导村庄的权力配置与利益分配。2然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开放与流动成为乡村社会发展的一种常态。在工业化、城镇化推动下, 大量农民开始流向城市寻找更好的就业机会, 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虽然一个村庄的青壮年农民逐步从村庄内部流出, 但是他们又无法自由流出。“在‘村社一体’条件下, 村委会等村集体掌握着村庄集体经济及集体福利的分配权力, 使他们不得不时刻关注村集体动向, 以防止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及权益受到侵害。与此同时, “在‘村社一体’条件下, 人们习惯用集体经济的积累来办理村级公益事业, 以及本应用国家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了大量的社会负担, 政治原则取代了经济原则, 村集体经济受到政治的干扰, 同时也承担过多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 失去稳定性和竞争力。另一方面, 在‘政社合一’背景下, 村委会的成员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当然成员, 可以无偿分享集体的产权和利益, 造成诸多的矛盾和冲突。如只要是集体成员都有权无偿获得一份土地, 造成村集体内部永不停息的土地再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稳定, 加剧村民集体内部矛盾, 永无宁日。由于土地的不断细分, 更难以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同时, 由于迁入村集体意味着有权分得土地, 造成对原集体村民利益的损害, 遭到村民的抵制。而原村民集体如果离开也意味着土地权益的丧失, 因此, 他们也不能轻易放弃土地, 自由流动, 使农村土地难以充分利用。这也是我国集体经济难以发展的制度性根源”3。

“村社一体、政经不分”, 将广大村民村级民主自治权与经济权利捆绑在了一起, 自治权代行经济权, 产权归属不清。在开放与流动发展的现代社会, 大量农民已经从乡村社会中转出, 但是他们无法有效处理自己应该享有的那部分集体经济权益, 基于社区诸多制度的限制, 他们也无法自由处置承包经营的土地、房产、宅基地等个体所有财产。一旦从农村迁出, 村籍身份消失, 也将意味着各项集体经济利益及权益的消失。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农村经济利益, 他们身处异地, 游走于城乡之间, 离土难以真正离乡。另外, 村社合一, 使村委会实际上掌控着集体经济资源, 在社会流动中, 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与管理, 流动中的农民的集体经济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实际上, 从治理结构来看, 村委会作为一种公权力, 侧重于对涉及全体社区成员的公共事务的处理, 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由特定成员组成的经济性质的组织,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应该与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一样, 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学者从法律规定及现实层面的研究后指出, 尽管实践中两者主要以二合为一的形式存在, 但由合并走向分离都是两者关系构建中理性的路径选择。并进一步之指出, 即使村委会有经济管理职能, 也应该是宏观的、间接层面的。4在现实中, 村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 捆绑于政经不分的村级基层管理组织, 看似每个农民人人有份, 表面的占有实际上处于虚化状态, 成为农民自由流动的重要束缚。

(二) 内在束缚、外在排斥

现代社会发展, 改变着传统的经济社会结构, 开放性、流动性及社会分层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与过去相比, 当今广大农民不仅实现了区域上的自由流动, 职业身份、从业方式、生活方式都在发生显著变化, 传统农民的现代市民特征开始呈现出来。传统乡村社区的户籍身份、社区组织制度规范、集体产权制度及经济分配方式、农村财产所有权及处置方式等, 构筑出了一个开放社会中的封闭、排外乡村社会圈层结构, 广大农民被一系列制度嵌入到这种特定社会结构中, 农民的经济、社会行为及行动自由都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如“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 限制了公民的自由流动权利、经济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政治权利等”5。在开放性、流动性社会发展中, 大量农民仍然游走于城市与乡村之间, 利益捆绑式的村级治理, 从根源上限制着个体的自由流动, 村民的行动受到集体组织及集体经济的约束。集体组织制度、产权制度、户籍制度等及附着其上的利益关系使广大农民呈现出“离土难以离乡”的尴尬境地, 离开集体, 各项权利及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农民社员身份与经济组织身份合一, 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固化, 广大民众对传统社区具有高度依附性, 无法自由流出。与此同时, 乡村社会呈现出外在排斥性。社会的开放性与流动性, 使大量外来居民逐步进入农村地区生活居住, 生活在农村社区的居民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本地农民。然而, 基于村社合一的社会制度及经济利益连带性, 外来人员无法真正融入当地社区。在整个乡村社会圈层结构中, 外来人员处于社会结构的外层, 很难被本地居民所接纳。经济利益及公共产品分享机制仅仅局限于村庄社区范围内, 外来人员无法进入这种封闭性的福利分享机制中。在共同居住、生活中, 外来居民也有自身利益需求, 但是却无法与本地居民享受到同等的服务待遇, 无法参与当地的社区治理, 各种权利及权益也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基层社会治理的非公平性与公正性, 不断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 威胁着社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另外,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 农村的各类要素逐步被卷入市场化机制中, 然而, 集体产权的封闭性、排外性使要素本该具有的经济效益无法发挥出来, 这也变相地剥夺了农民的经济自由及经济权益。正如诺齐克所指出的, 无论追寻何种意义上的善, 都应该服从某些道德边界的限制, 而这些道德边界是绝对的, 是以禁止对个人权利的任何侵害为目的的。在社会日益走向开放与流动中, 整个社会结构却内在地呈现出某种程度的封闭性及机械团结模式, 既阻碍着内部人的自由流出, 也同时阻滞着外部人员的自由流入。这些都是当代农村社区治理面临的新问题。

三、制度构筑的封闭乡村社会:开放流动社会中农村社区治理困境的内因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 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6。制度是国家对社会有效控制的机制, 国家建构一系列的制度来规范社会的运行, 国家的各项任务也通过具体的制度及体制得以落实。这些社会制度正是规范个体行为方式的重要手段。从现实来看, 这些体现法律精神及国家意志的各类制度嵌入在经济社会中, 形构着社会结构, 由此, 个体的行为受到制度规范的社会结构的制约。在传统社会, 乡绅治乡的制度设计构造出了一个较为松散的乡村社会, 在现实中, 广大农民具有较大的生产、生活自由空间, 即使在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延伸的过程中, 保护型经纪人的存在, 也为广大农民提供了一定的庇护作用。随着国家政权体系逐步向基层社会延伸, 新的一套制度设计将基层社会完全纳入国家直接监控机制内, 民众的自主性在国家化过程中日益减弱。当然, 国家性质并不一定体现着制度的具体实践机制。如新中国成立初期, 为巩固意识形态, 加快实现共产主义, 我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 由此人为建构出来的社会制度使整个乡村社会呈现出固化、静止状态, 公社制度约束着广大社员的行动及思想自由, 使个体形成对集体的高度依附与机械认同, 民众逐渐失去了独立自主的地位, 这恰恰与民主社会国家的性质是格格不入的。广大基层民众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对束缚性制度体制所进行的不同形式的各种抗争, 正是他们对重获自由的现实诠释。

改革开放后, 我国经济体制发生转换, 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上层建筑变迁, 农村基层治理体制也开始发生大转型。改革后, 政府意欲打破限制了国家对农村进行渗透和控制的地方政治圈, 农村经济商品化扩大了过去建立在类似细胞组合的社会结构之上的农民和干部的交往范围, 以市场为基础的“网状” (web) 结构取代了人民公社时期的“蜂窝状”结构。7以村民自我治理为核心的自治制度逐步取代了过去的“党、政、经”高度合一的治理制度。不过, 这种治理制度是嵌入到快速变化中的农村经济社会中的。改革开放后,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以村庄为基础的集体产权重新构筑出了全新的经济社会结构, 每一个村庄社区都是以集体产权为基础构筑出的一个封闭社会单位, 不同社区之间的居民有外在的日常社会交往, 然而, 基于集体产权的对外排斥性, 真正跨越边界的流动却非常困难。市场经济发展使社会的自由、自主特征更为明显, 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及发展不断推动着乡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分化, 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推动下, 乡村社会日益呈现出多元性与差异性。乡村社会的外在封闭性被打破, 乡村社区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 乡村社会内部横向的流动及纵向城乡社会之间的流动日益加快。与此同时, 广大农民的从业方式、职业身份都在发生着显著变迁, 生产、生活、组织方式更加现代化, 个体的独立性、自我支配意识明显提高。在急剧变化的现代社会中, 农民正走向历史的终结。当然这种终结更多地体现为农民职业身份的消失, 与城市居民待遇差距的消失, 实质上内含着农民公民身份及待遇的真正获得与落实。在现代化进程中, 我国乡村社会正经历着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大转型。

然而, 虽然乡村社会正经历着急剧变革, 但是内嵌于乡村社会的既定社会制度却成为变革与发展的壁垒, 它牢牢地将外在流动中的广大农民禁锢在乡村大地上。虽然形式上广大农民实现了自由流动, 但是“离土难以真正离乡”、外来人员“流入难以真正融入”。在乡村社会的快速变迁与发展中, 建基于村庄社区之上以集体经济制度、地权制度、财产制度、户籍制度, 及围绕农民居住、生产、生活所形成的一系列村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 在开放、流动社会中构建出了一个封闭的乡村经济社会结构。在现实中, 广大农民被这些社会制度内嵌在特定的经济社会结构中, 无法真正从封闭性的社会结构中脱离出来, 这也是造成开放、流动社会中城乡二元困境的重要原因所在。在现实中, 集体产权对内禁锢及对外排斥, 村民离开集体将意味着产权关系的消失, 个人将不再具有分享集体财产的权利及参与集体治理的权利。产权的集体模糊性及笼统化, 开放、流动社会中的难以保障性, 使他们在流动中不得不关注集体经济利益, 由此被集体所捆绑, 很难从乡村社会中真正被解放出来。另外, 虽然部分农民实现了乡村社会内部的横向流动及纵向上向城市地区的流动, 但是受到产权制度及社区组织制度的束缚, 他们很难真正从农村社会结构中脱离出来。另外, 城乡户籍制度的限制又使他们很难嵌入城市社会结构中, 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 从乡村社会的流出也意味着乡村社区治理资源的流失, 这些都是流动时代农村社区治理的新问题。

同时, 村社不分、政经合一的既有实施, 使本地乡村居民无法容忍外来人员进入。在现实生活中, 恐惧与焦虑同时并存。社区集体组织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二为一, 以集体产权为基础所形成的集体社区组织是以集体经济利益为纽带链接而成的, 拥有了社区集体组织成员权将意味着社区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获得, 这将意味着分享社区集体经济利益, 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权益及权利, 而这些都是本地居民所不允许的。在开放与流动中, 大量外来人源源不断地进入乡村社区居住、工作与生活, 这在发达地区较为明显。然而, 产权制度的对内性及利益纽带联系, 将流入本地的外来人员排斥在外。基于由各种封闭、排外性的社会制度形成的封闭社会结构, 外来人很难融入社区社会中。在社区治理与发展中, 多元主体共存的社区社会生活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频发。总体上来看, 基于特定社会基质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开放、流动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传统的一系列社区社会制度呈现出封闭性与排外性, 封闭社会制度构筑出了封闭的乡村社会结构, 这正是导致开放、流动社会中当代农村社区治理制度运行不畅的重要原因。

四、分离与重构:破解开放、流动社会中农村社区治理困境的思路

在现代化进程中, 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家庭系统在功能和结构上不断的分化出子系统, 新的组织系统、社会群体不断涌现, 现代社会是由诸多异质化的单元和模块构成。8现代化发展, 使社会结构及功能不断分化, 社会日益走向开放与流动, 社会的变迁与发展也对规范社会运行的社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代社会发展中, 乡村社会正经历着历史性大变革, 传统意义上的小农社会逐步小王, 当代乡村社会日益被卷入了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大潮中, 乡村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 这一系列新变化也对新时期的农村社区治理提出了新挑战, 客观上要求社区治理的改革与创新。总体上来看, 滞后的社会制度正是开放流动社会中农村社区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 走出困境也必须从制度改革与创新入手。

(一) 村社分开、政经分离

从现实来看, 村社一体、政经不分的社区制度正是导致开放、流动社会中农村社区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村社不分致使农民的社区成员权与经济组织成员权合二为一, 任何一个身份的消失也将意味着另一重身份的消失, 这也是导致当前农民无法实现自由流动的重要原因。另外, 政经合一, 使村委会带行了本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村庄经济事务, 本应该承担的社会管理与服务功能没有有效实现。有学者就此指出, 无论是从基层民主建设还是从经济发展来看, 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宜分不宜合, 政治的归政治, 经济的归经济, 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权负责。9村社分开、政经分离是开放流动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 通过村社分开, 实现村庄社会组织与村庄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离, 这样就实现了村庄成员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分离。在此基础上, 实现政经分离。作为村庄的政治组织, 村委会只从事农村社会管理与服务的功能, 集体经济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分离后的集体经济组织逐步走向市场化运行机制, 这就能够保障流动中的个体集体经济权益, 阻止外来人员分享集体权益。通过村社分离、政经分开的改革, 既能够保障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权利与权益, 同时也能够破除村庄的封闭性与排外性。在开放与流动中, 外来人员进入的是村庄社区, 社区仅仅是具有共同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公共生活需要是利益联系纽带, “从传统生产共同体或经济共同体向社会生活共同体转变, 强化其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功能”10。通过村社分开、政经分离的改革, 能够有效破除原来村庄封闭、排外的现实困境, 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本质、农村社会组织的社会面貌, 逐步构造出一个开放、容纳性的乡村社会。

(二) 户产分开

户产一体在我国有其历史根源。新中国成立后, 国家就逐步探索户产一体化的管理制度, 如在城市地区, 结合城市居民户口制度实行粮食定额制、生活用品的定额供给制。在农村地区, 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后, 以户籍为基础的社员身份内在规定着个体与集体之间的隶属关系。社员身份与大队集体经济分配相联系。改革开放后, 以土地及其他经济资源为基础的集体产权归村庄集体所有。以户籍身份为基础的村民, 既是村社社区成员, 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两者身份合一, 任何一个身份的消失将意味着集体经济分享权利的消失。在此背景下, 整个村庄呈现出内向封闭性、外向排外性。户产一体化的管理机制, 使外来人员很难进入这个封闭社会圈子。更为重要的是, 户产一体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村户籍居民才享有对集体资源的分享权力长期的流动及从村庄社区的流出, 将意味着集体经济分享权利的消失, 在现实运行中, 村庄社区成员身份与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可分。

然而, 在新的历史时期, “与传统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时期相比, 当今农村社会的垂直流动和水平流动、代内流动和代际流动、结构性流动和非结构性流动都更为频繁, 农民获得的向上流动的机会也日益增多”。11大量农民已经从农村转出, 当前居住在农村社区的居民也不再仅仅是本地世世代代的农民。户产一体化的社区制度成为阻碍开放、流动社会中农民自由流动与社区融入的重要约束。随着乡村社会开放性、流动性加快,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以户籍为基础的社区成员权日益在空间上发生分离, 以户籍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标准受到质疑。有研究指出,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获得, 应包括原始取得。12在实践中, 突破户籍的束缚, 理清集体经济组织的边界, 将原本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范畴, 保障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抛弃过去户产合一的封闭、束缚限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集体产权不会因为未来户籍的变化、职业的变化、居住地的变化而消失。同时, 恢复户籍本应有的社会管理面貌, 在户产分离基础上, 逐步推动城乡一体化管理机制。通过户产改革, 推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在流动中有效地维护农民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权益。打破传统乡村社区的封闭性与排外性, 使村庄社区演化为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内部人员可以自由流出, 外来人员能够自由进入社区生活、居住, 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中, 不再受到户籍及身份的限制, 促进社会的融合与城乡发展一体化。

(三) 重构集体产权制度

从现实来看, 集体产权制度的封闭性及排他性, 是导致开放、流动社会中农村社区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民集体所有权是以集体为主体单位所享有的排他性物权, 这一权利体系通过身份制度将集体利益限定并分配于成员之间, 使成员直接占有、使用并受益集体财产, 村集体成员资格确立的宽严程度与能分享的成员利益多少关系紧密。13在开放、流动社会中, 个体的自由流动使集体成员及利益分享的矛盾逐步凸现出来。由于机体经济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合一, 致使流动中集体经济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集体产权改革也成为当前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为此, 有学者指出, 农村社区建设, 最重要的在于以村庄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区产权的深刻变化, 正是由于在这种制度变革中, 各地政府对农民的宅基地、耕地以及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 采取不同的治理政策措施, 导致各地农民群体极具差异性的态度反应和行动选择。14重构集体产权制度, 破除以此为基础构筑的封闭乡村社会结构, 是走出流动时代农村社区治理困境的重要途径。

在实践中, 明晰及量化产权是重构集体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明晰集体经济产权的范围, 确权确地之后实行股份化改造, 使之成为拥有独立产权、股份合作、自主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15将集体经济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经营管理。集体经济量化股份到人, 对于经营性集体资产, 可专门成立经营管理委员会, 按照市场机制经营, 实现集体经济利益增值, 原持股居民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年终分红。保护持股居民的法律地位, 无论居民未来身份如何变化、工作地点如何变化,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集体经济受益权益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对于承包经营地, 专门组建土地合作社, 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以在确权后以土地入股合作社, 由土地合作社具体负责经营管理, 这样有利于吸引资本、技术下乡, 实现农业现代化经营, 提高土地经营收入。承包经营户依据入社土地享有相应的土地入股收益权, 土地入股收益权不会因为个体的身份及居所的变化而消失, 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另外, 通过产权改革, 逐步赋予广大农民对个体房产、承包经营土地、有使用权的宅基地的处置权力, 明确财产的产权主体及产权性质。实际上, 在村社分开、经社分离及户产分开基础上, 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通过明晰产权、量化到人的改革, 能够使广大民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受益主体, 其合法权利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产权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组织形式, 广大农民是法定的股份主体, 具有了明晰的经济利益享有主体边界, 个体在流动中所享有的权益都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与此同时, 乡村社会的封闭性及排外性被打破, 本地居民也无须再担心外来人员进入当地生活、居住会分享本地的集体经济利益。在产权改革后, 分离出来的村庄社区社会也将更加具有开放性与容纳性。

(四) 重建社区治理制度

改革开放后,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 村社合一、政经不分。在村庄社区中, 村民即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又是村庄社区成员, 经济组织成员权与村庄社区成员权合二为一, 经济组织的封闭性导致社区组织封闭、排外。在实施村社分开、政经分离及产权改革后, 集体经济组织逐步独立出来, 具有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村民拥有了股份权,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场机制运转。经社分开后分离出来的村庄社区也将逐步恢复社会组织的本来面貌, 它是由居住在社区内的居民组织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公共生活是其显著特征, 不涉及经济利益之分。这样, 原来乡村社会的封闭性将逐步被打破, 乡村社会成为个体居住、生活的公共场所, 成为个体社会交往、社会关系拓展的公共空间。同时, 随着乡村社会的开放性, 外来人员可以进入社区居住与生活, 生活与社会交往是社区的重要功能, 消除了原来的排外性, 基于共同的生活需要, 在社区居民长期的社会生活与社会交往中, 社区的认同感与凝聚力也会逐步增强。当然, 在此基础上, 不同村庄社区的联合可以形成更大范围的社区生活共同体。

在村社分开, 户产分离及产权改革后, 传统的经社合一的社区治理制度也已经不再适应新社区治理要求, 需要在新的社区基础上重构一套社会治理制度。在实践中, 可以根据社区人口密度及地域范围, 划定合适的社区自治单元, 由社区居民共同参与产生社区自治机构, 并制定相应的自治制度, 保障居住在社区内的不同居民都具有平等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权利。同时, 国家以新社区为平台, 在综合考虑成本及服务范围基础上, 实现服务机构及人员下沉社区, 为开放、流动社会中居住在社区内的不同居民提供平等的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当然在改革中, “以社区发展权理论为前提, 在对农民权益保护的过程之中需要合理划分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社会权力”16。通过改革, 改变过去僵化的社区治理体制。在新的历史时期, 现代农村社区逐步成为开放、流动社会中的个体生活、居住的单元, 也是居住在社区内的居民自我治理的精神家园, 社区承担起了自我治理的责任。与此同时, 国家也逐步承担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责任, 社区成为连接国家与民众的重要桥梁, 也是开放、流动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合作治理基层社会的重要载体与平台。

五、总结

改革开放以来, 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及发展不断推动着经济社会结构的分化, 乡村社会的封闭性、同质性被打破, 社会的开放性、流动性正在推动整个城乡社会走向融合与一体。在内外力量的推动下, 乡村社会开始发生分化与结构性转型, 乡村社会正经历着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在转型与发展中, 农民的从业方式、职业身份都在发生着革命性变化, 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生产、生活方式更加现代化, 个体的独立性、自我支配意识逐步增强。然而, 当我们深入乡村社会进行考察分析时不难发现, 乡村社会外在表现为开放、流动与容纳, 但是内嵌于乡村社会结构中的既定社会制度构造出了一个封闭的乡村社会结构, 形成了开放、流动社会中的一堵墙, 它牢牢地将外在流动中的民众禁锢在内在封闭的乡村经济社会结构中, 致使内部居民不能自由流动, 外来居民也不能自由流入。在新的历史时期, 它成为农民自由流动发展的根本性屏障, 也是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困境。打破开放、流动社会中的各项制度性束缚, 打破乡村社会的封闭性与排外性, 使整个城乡社会真正自由流动起来, 保障流动中的居民合法权利及正当权益, 是构造新型城乡关系的重要基础, 也是促进城乡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 亦是走出开放、流动社会中农村社区治理困境的重要思路。

作者简介: 李增元 (1981—) , 男, 山东日照人,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山东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中共中央编译局博士后, 主要从事农村基层治理研究。;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流动背景下的农村社区协同治理体系建设研究” (13CSH03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城乡基层治理研究” (09JZD0025); 山东省中共党史重点学科规划项目;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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