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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自治条例(以“村民自治”的名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照样违法,照样得罚!)

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核心,就是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村民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水平。实行村民自治,就是要保障村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村里的大事由村民说了算,村里经济的发展大计由村民自己决策决定。实行村民自治,就是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出自己信任的村民进入村委会,作为当家人、村民的代表,处理村里的一切大小事情。但是很多时候村民委员会却以“村民自治”的名义行不轨之事。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老百姓面对此情形如何正当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正侵权的决定。

律师箴言

中辽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治,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政府有职责进行监督并责令改正。如果您也在遭遇同样的情形,务必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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