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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打官司(工伤获赔后起诉侵权人赔偿得到支持)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混凝土公司赔偿原告八万余元。

原告黄某系某建筑公司的员工,黄某在工地作业时,被告某混凝土公司的员工黎某驾驶混凝土泵车发生侧翻,将黄某的头部及腰部砸伤。事故发生后,经萍乡仲裁委仲裁,某建筑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支付黄某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十万元。黄某认为黎某与其工作单位都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黎某及某混凝土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和法定赔偿项目均有所不同,原告黄某因事故获得工伤赔偿,不影响其基于人身损害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也不能免除或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由于事故发生时,被告黎某驾驶混凝土泵车是职务行为,黎某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某混凝土公司承担。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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