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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劳动纠纷(员工“兼职”可以被开除吗?)

近日,董明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首次正式回应孟羽童离职,她表示:“网红不网红看人品质,人在格力去外面做广告是不合规的。”

据了解,孟羽童确实在职期间仍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接广告,此前在孟羽童的小红书账号短视频中,多次出现带货穿搭、美妆、电子产品以及家居好物。而在“好物口袋”一栏中,收录了65个笔记,均与格力电器产品无关。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涉及产品的视频是在孟羽童仍在格力电器就职时发布的。

随后,“公司约束员工做副业合适吗”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法律规定的利益冲突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九十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对“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和招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已经提出意见,而劳动者拒不改正,则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仅需要保留“提出”证据即可。

应当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利益冲突解除,其目的是解决对在职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问题,但适用此条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包括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如在外兼职人员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认为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未签劳动合同,也未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并不接受兼职单位的劳动管理等,而只是从事临时性的劳务工作,则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职员工只要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在工作之余随便兼职。尽管法律法规对兼职的定义没有具体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于是否允许兼职以及违规兼职的处罚办法作出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规定员工“不得兼职”,即希望员工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提供劳动,以求员工最大限度的为单位创造利润,而不希望员工利用公司资源、工作之便,从事兼职工作。该兼职的成立无须以要和另外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经缔结,则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在劳动关系的制约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相关的劳动权益,但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最高院法官杨心忠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即劳动者兼职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不论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第175页)

如在某案中,法院认定,根据《国美电器红线管理规定》规定“违反公司规定,在国美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并获得收益的,不论金额大小”属于越权违规,公司可做解雇处理。现上海永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案号:(2017)沪02民终3911号)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兼职对工作有严重影响的,一旦员工有违规兼职的情况出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需举证“对工作有严重影响”。如在某案中,法院认定,根据瀚博公司规定,下班干私活影响第二天工作效率及质量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发现职工盛某兼职滴滴司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影响第二天工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号:(2022)沪01民终9811号)

处理员工兼职问题的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兼职问题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不影响先前用人单位工作任务条件下,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限制。

其次,尽管一般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不得兼职”的规定或约定,就不禁止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但是企业董事、高管等在职期间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即便是普通在职员工,也不能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到与所在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兼职,或者在请病假期间从事兼职。

再次,对于劳动者兼职事实的认定,可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如在某案中,刘某虽主张其仅为xx公司的名义股东,且该公司与台达公司不存业务冲突。但在外观上,刘某系xx公司的公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两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且xx公司的银行账户存在款项变动情况。刘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外观而对其主张形成盖然性认定。依上,法院认定台达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案号:(2023)沪01民终5255号)

综上所述,即便入职格力之后的孟羽童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她只是工作之余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接接广告,格力是否可以据此将她开除,也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出判断。

当然,在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许不失为一种“好聚好散”的办法。

(劳动报 江鸿)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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