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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起诉(“先辩护”系列五:刑事诉讼中的起诉)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体现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在公诉情况下,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侦查阶段的材料,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反之,则可退回补充侦查,或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特别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几种类型。自诉案件分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

“先辩护”需要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的相关规定。本文即为对起诉的相关介绍。

一、起诉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起诉提供审判活动的对象,是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必经阶段,未经起诉法院不得进行审理。

起诉对于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和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活动,一方面,可以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工作依法进行;另一方面,将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可以准确惩罚犯罪,使无辜的人免受刑事追究。在自诉案件中,通过提起自诉和对自诉的审查,可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模式是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合式诉讼模式,相应的起诉采取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一定限制。

二、分类

刑事诉讼中,根据行使控诉权的主体不同,可将起诉分为国家追诉主义与被害人追诉主义两种起诉形式,由此,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一)公诉

在我国,公诉即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公诉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国家权力。

1、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是提起公诉的准备和基础。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以及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案件,在决定提起公诉之前,都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查明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3)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4)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

(5)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6)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7)采取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8)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9)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10)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1)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12)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3)涉案财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

2、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3、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自行侦查终结后审查起诉的案件、以及监察委员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发现符合某些法定条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不起诉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起诉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6条同时规定了几种法定不起诉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4)特别不起诉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一种不起诉类型,《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5)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缓予起诉等,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自诉

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为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相关规定,提起自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自诉案件范围;(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有适格的自诉人;(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结语

近年来,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捕不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目前,最高检正在试点推行的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对那些涉嫌犯罪但是自愿认罪认罚、符合法定条件并进行合规的企业进行不起诉激励,有力地推进了刑事司法的发展,改变刑事辩护的局面,倒逼律师辩护工作的转型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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