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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劳务纠纷(装修工施工受伤 谁赔偿?)

“为这事儿愁得都没睡好觉,感谢您帮我们全家渡过了难关!您是为民服务的好干部!”8月7日深夜,湘潭县易俗河司法所负责人收到农民工刘某发来的一条微信,就一起工伤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表示感谢。

两个月前,刘某在包工头吴某带领下给一个药店仓库装修,但刘某在施工中不慎摔伤头部,吴某赔偿了8万元。刘某治疗花费近20万元,因家中经济困难,欠医院10万元费用无力支付。刘某家属多次找到药店和吴某协商不成,以不理智的行为给药店施压。易俗河派出所及时出警,并引导刘某来到易俗河司法所调处纠纷。

了解纠纷来龙去脉后,司法所两名工作人员以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身份组织各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一开始较为顺利,各方对事实没有分歧,但刘某家属表示由于刘某仍在住院治疗,后续还需做手术,希望增加赔偿时,各方陷入了僵局。吴某认为自己已赔偿,也拿不出更多钱,药店负责人则表示,刘某摔伤有其自身原因,刘某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大家能够坐下谈,就是因为都想解决问题,伤者的家属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得到治疗,药店和吴某也希望尽快解决纠纷恢复正常的经营和生活,大家要相互体谅。”僵持之际,调解员表示,从法律上看,刘某受伤,虽然自身有一定过错,但刘某听从吴某的指示装修,吴某作为装修的承揽方,未能对装修现场的安全尽到完善的管理职责,需要承担责任;从情理上说,刘某的妻子无业,小孩是在校学生,刘某作为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已数月零收入,家庭情况困难,希望吴某和药店方充分体谅一个家庭生存的不容易。

调解员同时告诫刘某家属,维权也要合法,不能走极端,反而害人害己。

调解员劝导各方,并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各方都做出了让步,吴某表示愿意增加赔偿,药店也给予赔偿,伤者补上了医院欠款,已继续接受治疗。

家庭的燃眉之急解决了,一起关乎群众生命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秩序稳定的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的释法、叙情、讲理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员说法

本案中,吴某作为装修的承揽人雇请刘某装修,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刘某按照承包人吴某的指示和要求施工,刘某负有对装修现场管理、监督的责任。刘某受伤,其有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吴某有未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的过错,双方按照其过错程度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湘潭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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