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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社保的员工工伤赔偿(公司未给职工缴纳社保 职工发生工伤能否索赔)

公司未给职工缴纳社保 职工发生工伤能否索赔

【 案 号 】

(2022)陕 10 民终 284 号

【 裁判要旨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关于同意用人单位免交社会保险的承诺无效。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属社会管理范畴,不同于民事行为的意定性,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劳动者发生工伤,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经过社保部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则医疗保险或者其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得到的保险金少于本应得到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该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 案 情 】

李某于 2017 年入职陕西某物业公司,被安排从事门卫工作。双方于 2018 年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尾页附有李某书写的承诺,内容为:“本人自愿不交养老保险、医疗等福利,本人在工作岗位区域发生任何意外的,责任自负,与公司无任何关系。”2018 年 12 月,李某工作期间晕倒,左手被电暖气烫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李某患有脑出血、烧伤、高血压、肺炎等多种病症,住院花费 13 万余元。2019 年 7 月,李某就劳动关系申请了劳动仲裁,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李某与物业公司自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 年 12 月,李某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因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给其造成的损失,双方协调未果后诉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州法院”)。商州法院认为,李某明知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医疗费不能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相关规定,李某 2019 年 3 月出院后,应在 1 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李某于 2021 年 12 月向商州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洛中院”)。

【 裁 判 】

商洛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李某 2019 年 3 月出院后,一直在仲裁委、法院、人社局等各部门通过各种方式主张诉求寻求救济,其诉讼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一审判决认定不当。李某与物业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公司应为李某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李某自愿不缴纳医保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现因物业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医疗保险,致使李某医疗费中城镇职工医保应报销的 10 万余元与其已按照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的 8 万余元之间产生差额 2 万余元,该部分损失应由物业公司负担。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 2 万余元。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

【 争 议 】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工作期间一旦生病或发生意外,面临高额医疗费时,能找用人单位索赔吗?

【 评 析 】

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该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该案中,因物业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其理应承担李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虽然李某承诺自愿不缴纳医疗保险,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自主放弃的民事权利,故当事人该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损失赔偿本身系弥补、填补性质,李某已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 8 万余元,该笔款项李某不应重复受偿,故在判定李某受偿总额时,应依据核算结果予以扣减,法院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 2 万余元。

案例编写人: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倩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04下)总第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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