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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区别(劳动案子,是“劳动争议”还是“劳动争议纠纷”?)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一般均会在确定的民事案由前冠以“纠纷”字样作为后缀,如: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投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基于受前述惯常思维影响,许多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也有法律职业者在“劳动争议”一词后缀“纠纷”字样,谓之为“劳动争议纠纷”,如此后缀,无论是根据语法规则,还是法理规则,均应当是一个错误。



“纠纷”与 “争议”的词典释义


纠纷:汉语辞典的基本释义为“争执的事情”;百度百科的释义有“1.交错杂乱貌。2. 纷忧;杂乱。3. 犹纠缠。4. 争执的事情”。

争议:汉语辞典的基本释义为“争论,尚有争论,未达成一致结论”;百度百科的释义也同样是“争论,尚有争论,未达成一致结论”。

从以上释义来看,“纠纷”与“争议”两者语意基本一致,甚至完全可以理解两者是同一个意思。如果,这两个词连用,就等于把劳动争议(纠纷)变成了“劳动争议争议”或者“劳动纠纷纠纷”,这明显不符合人们的理解要求。



现实中习惯于使用“劳动争议”而非“劳动纠纷”的原因分析


语法,原本是约定俗成的,而不是语言学家创造的,语言学家只是根据人们的语言习惯来总结语法规律;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则中正确用词,正确运用语法规则,这是基本的立法技术要求。

根据人们的惯常用语,完全可以使用“劳动纠纷”一词,而不使用“劳动争议”一词。但是,人民法院规范确定案由的时代(有一段时间的民事起诉状中必须载明案由),劳动争议一词已经沿用很多年,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颁布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中也使用的是“劳动争议”用语,由此说明“劳动争议”完全被法律固定下来,没有必要使用“劳动纠纷”用语了。

自从全国实施与颁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相继颁布与实施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均统一使用“劳动争议”用语,基本没有使用“劳动纠纷”用语的,更没有使用“劳动争议纠纷”的。



但是,现时期如果在公开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劳动争议纠纷”为关键词检索,仍然发现有上百份此类文书,其中包括最高法的裁判文书。——由此说明有不少法官在裁判文书的用语中都没有充分注意到这个用语问题。如果,从规范使用案由这一方面来讲,均不应当在裁判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中出现“劳动争议纠纷”字样的案由。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法律职业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或裁判文书时,发现律师或法官刻意使用 “劳动争议”一词,而非“劳动争议纠纷”,或“劳动纠纷”用语时,则可以初步判断出这位律师或法官的专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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