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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也同步废止。为了配合民法典的顺利施行,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劳动争议案件历年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与整合,以便现行的司法解释能够更好的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够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社会保险而产生的纠纷不一定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需要根据纠纷主体以及具体诉求进行判断。如果是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保险金而产生纠纷,则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是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先行经过仲裁程序。对于索要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劳动争议案件,各项标的金额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的,属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即用人单位如果对前述案件仲裁裁决不服的,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劳动者对前述终局案件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如果向不同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存在用人单位可能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情形的,建议劳动者尽快起诉立案,避免因为管辖问题造成不便。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全部无效。因此,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提起诉讼时,一定要列明全部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第1张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二、三、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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