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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劳动争议(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存在大大小小众多的事业单位,那么他们发生争议如何解决呢,个人谈谈自己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 没有编制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部分人员毫无疑问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 没有编制达到退休年龄人员

最高院对此态度不一致,司法实践中观点,达到退休年龄并且享受退休工资形成劳务关系,否则还是视为劳动关系,可以主张相关待遇的。


三、 有编制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一般对事业单位聘任等都有规定,一般要先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再按照《劳动合同法》。

四、 无编制人员服务期问题

这种实践中非常罕见,既然原则上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22、23条之外不得约定违约金,就是支付专项培训费用然后再约定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即使约定也不一定有效。

五、 有编制人员服务期问题

这种实践中非常多见,大多是偏远地区学校为了稳定教师队伍出此下策,首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应该先看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看看你的聘用合同如何约定的,一般事业单位大多数约定违约金的,如果约定,法律是认可的,大家都要遵守。


六、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范围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司法解释,精神仍然适用)因此,退休、职称争议、补缴社会保险一般司法机关不受理。

事业单位和一般企业大不一样,所以争议适用法律、结果也就截然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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