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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以案释法】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判罚?)

来源:天津政法报

转自:天津高法


未成年人本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易发多发态势,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两个未成年人犯罪的经典案例。

遭遇邪恶“罂粟花” 花季少女毁年华

【案件详情】

张某某是16周岁的花季少女。一个偶然的机会,只身来到外地打工的张某某认识了王某某。后来,张某某发现王某某是一个“瘾君子”,并且从事贩毒活动。张某某不但没有远离王某某,而且在王某某的引诱下也开始吸食冰毒,并帮助王某某贩卖毒品。在一次贩卖毒品时,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看守所内,16岁的花季少女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最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折算,不以纯度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网瘾少年“强拿硬要” 寻衅滋事获刑

【案件详情】

王某(男,16周岁)平时经济来源有限,但整日沉迷于网络游戏,不断购买游戏币、升级游戏装备。某日,王某看到自己的朋友张某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便想“要”过来变卖。经事先预谋,王某伙同刘某、马某等人,到张某的住处,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逼迫张某交出其佩戴的黄金项链,变卖得款4800元后挥霍。

最终,被告人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我国《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来源: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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