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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不知情判多久(浅谈电诈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区分)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自己办理的四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使用。其中出借的银行卡一单向流水为20万余元人民币;出借的银行卡二单向流水为15万余元人民币;出借的银行卡三单向流水为7万余元人民币;出借的银行卡四单向流水为3万余元人民币。出借的四张银行卡内均有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转入。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利1100元人民币。

2023年4月,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帮助其上线“欧某”到银行使用丁某的银行卡帮助“欧某”提取现金转移资金。其中,被害人梁某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7万余元人民币转入丁某的该张银行卡内,黄某使用丁某的银行卡帮助提取现金1万余元人民币后,将钱款交予“欧某”。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利5100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的区分:

一、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的不同在于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对他人的具体犯罪内容并不知情。掩隐罪明知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于资金的具体性质以及销赃的金额是明确知道的。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在上游犯罪中所处阶段和所起作用不同。帮信罪通常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后、既遂前,也即财产尚未完全被上游犯罪人控制时实施的,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能够达成既遂的必要环节或组成,故行为人在上游犯罪还没有既遂的时候,给予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掩隐罪条文中的“犯罪所得”,指向的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故前提是上游犯罪已经得手,财物已脱离受害人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进行藏匿、转移、销赃等,以达到逃避司法机关的查处的目的。

掩隐罪的行为,并不是上游犯罪既遂的必要组成,有无掩隐罪的帮助行为,都不会对上游犯罪的既遂产生影响。帮信罪的行为本质,是上游犯罪的帮助犯,若行为人没有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上游犯罪缺乏收取犯罪所得的通道,上游犯罪则无法既遂。

三、客体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设定本罪是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侵害的法益是正常的司法追诉活动,本罪行为使赃款、赃物被转移,妨害司法机关利用赃款、赃物证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妨害对赃款、赃物的查获、追缴、返还,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

本案中:

行为一:

被告人黄某明知其出借银行卡之人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但并不知道上游犯罪金额多少,是否既遂,只知把银行卡卖给他们,自己就有钱拿,其行为仅为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结算渠道,故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行为二:

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已经实际控制犯罪所得后,黄某通过持卡取现的方式,帮助上游犯罪逃避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及赃款追缴,其行为不仅扰乱公共管理秩序,而且妨害正常司法活动,仅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能完全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故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要注意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坚决不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等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避免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剑走偏锋,触犯法律底线。同时要提高个人法律意识,不使用不明网站、不点击不明网络链接,以免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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