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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土地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土地征收的条件是为了保证征收的正当性和效率性而必须进行的一种制度设计的。土地征收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网友咨询:

土地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律师补充:

土地征收的程序有:

1、预征告知。

2、现状调查及确认。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5、征地的审核、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

6、征地公告。

7、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王平律师简介

王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学历,现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民商事业务,特别是建筑房地产业务,从事法律职业近二十年,每年办理各类案件近百起,具有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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