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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经济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申请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和仲裁协议的约定,将纠纷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有仲裁协议;第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在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对纠纷的审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庭不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其组成的原则是一案一组庭。


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即合议制的仲裁庭;一种则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即独任制的仲裁庭。在具体的仲裁活动中,采取上述两种方法中的哪一种,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协商决定。当事人约定合议制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独任制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开庭和裁决


开庭是指仲裁庭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有步骤有计划的审理。开庭审理是仲裁庭对案件审理的中心环节。《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也就是当事人共同到庭,经调查和辩论进行裁决。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意在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形象以及可能会涉及到的商业秘密,除特别许可外,仲裁活动是不允许旁听的。但是,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进行的,则可以公开进行。


在开庭审理以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经书面通知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经书面通知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承担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而且,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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