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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题宣传(四))

1.发生劳动争议,由谁负责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吗?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3.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是否适用本法?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劳动争议由谁负责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谁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6.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吗?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7.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吗?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8.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谁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9.劳动者死亡的,由谁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0.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供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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