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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体责任是否为劳动争议案件(屈原:雇工在雇佣过程中受伤 用工主体责任谁承担)

建筑公司承揽项目建设工程,将分项项目分包给承包人,承包人雇佣工人提供劳务,用工主体责任谁承担?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某建筑公司为“某纺城灏东新村”项目承包方,将其该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劳务分包给第三人周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周某某雇佣,在该项目工地上提供劳务,在做工期间,曹某某因清理搅拌机不慎致使右手掌受伤,曹某某申请仲裁,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曹某某在原告所承包的项目做泥工,原告某建筑公司为曹某某的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建筑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该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在清理搅拌机时右手受伤,结合证人证言以及当日医院诊疗记录,可以证明曹某某在工地上做工受伤的事实;某建筑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和用工主体资质的第三人周某某,应对曹某某作为周某某招用的劳动者受伤的后果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该院判决原告某建筑公司是被告曹某某的用工单位,对曹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第三人周某某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权招用劳动者承揽建设工程,而某建筑公司明知这一情形,仍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周某某,某建筑公司应承担劳动者受伤的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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