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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合同纠纷违约方责任承担(网红主播欲解约,违约责任如何担?)

“素人”与某MCN公司签署协议,

成为“网红”后,

起诉公司要求解约,

MCN公司则主张“网红”违约,

要求其承担“天价”违约金。

代理协议能否解除?

解约后,MCN公司的损失如何认定?

“网红”是否需要承担高额违约金?


案情回顾


俞女士与某MCN公司签署

《独家代理协议》,

约定由该公司独家代理

俞女士在某知名平台的各项演艺事务。

双方对代理权限、

粉丝数量对应等级及分成比例、

违约金标准等进行了约定。

协议有效期为5年。

协议签订之后的1年多内,

MCN公司将俞女士纳入旗下达人名录,

定期向合作方发送包含俞女士在内的

旗下达人名单及报价的刊例,

同时,通过微信群

向包含俞女士在内的达人

推送平台话题、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期间,MCN公司共计为俞女士

接洽商业订单15笔,

并支付相应报酬。

后俞女士自行接洽

部分其他商务订单并产生收益。

两年后,

俞女士以MCN公司

长期未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为由,

要求MCN公司解除协议。

基于双方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解除,

MCN公司支付俞女士

收益分配款16万余元。


图片源自网络


合同解除后,

MCN公司认为,

俞女士作为违约方解除合同,

公司有权要求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并按《代理协议》的约定,

对此前两年被告自行

对外接洽商务合作的收益

收取15%服务费,

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俞女士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俞女士认为,

自己从未在公司主张期间自行接单,

对于合同履行期间

自己在某平台发布的广告,

公司也未提供实质性帮助。

违约金规定系格式条款,明显过高,

于是提出反诉,

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

未结算的5万余元收益分配款。


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俞女士要求解约之时,

粉丝数量已从签约最初的

数十人增长到四十余万人,

商务报酬亦有显著提升,

如合同继续履行,

双方可得收益大概率将持续增长。

但是,将俞女士所有商业订单报酬

单独计入任何一方的接洽资源均不甚合理,

因此,MCN公司提出的

将俞女士所有收入均以某一比例

预估为公司可获得的

服务费分成收益的要求,

缺乏依据。


最终,人民法院结合《代理协议》的

履行期限、履行程度、

行业特点、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过错与收入、

成本情况、MCN公司基于连续性合同

履行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

以及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的功能等,

综合考量酌定:

俞女士支付MCN公司违约金60万元,

MCN公司支付俞女士收益分配款5万余元。


法官心语


一、提前解除“网红”代理协议,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随着网红经济的急速发展,作为网红孵化器的MCN公司与所签约的网络主播、达人之间的解约纠纷不断涌现。双方签订的经纪代理合同,通常涉及网络营销人员的主观意志、配合度等问题,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和身份特点,并非简单的利益交换,一般不适宜强制履行。


若双方明显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在解约方不存在明显恶意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有利于破除合同僵局,且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尊重契约,也要回归违约金设置初衷


MCN公司旗下主播、达人往往是其核心资源,故在培养初期公司往往会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代理合同中亦会设置较高额的违约金条款,以防止前期投入的损失及预期利益的落空。在没有证据证明签署协议是违背一方自由意思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是双方理性选择的结果,人民法院应予以尊重,以维护合同的契约精神。


然而,违约金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为基本原则,畸高的违约金不仅背离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还有可能促使MCN公司为获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在合同中为主播设立苛刻的合同义务条款。故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亦应当遏制过高的违约金。


三、合理行权,方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当主播主张违约金过高时,应由其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法院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量行业特点、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违约方获利情况、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达人个体差异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并调整违约金数额。


“良禽择木而栖”是商业社会的常态,网络营销人员想要获取更好的商业价值,与其自身天赋、努力以及MCN公司的包装运营等息息相关。合同双方均应尊重契约,合理适度行使己方权利,以实现双方互利共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代表点评


姚 键

上海市人大代表,联合利华中国集团中国区税务副总监,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会主席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社交型流量平台,无论是对网红达人还是平台代理及经纪公司,都是一个新兴产业。规范新兴业态治理,保护新兴产业健康发展非常重要。此案例非常典型,与当下的网络平台流量经济息息相关,从中我们看到司法机关努力在案件裁判中进行衡平。以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双方不同的诉求和利益,对违约金额进行合理调整,这些理念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具有较强的司法指引作用。新兴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赖于司法的指引,需要司法把握边界,防止恶意,规范行为尺度。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文字:周梦远

责任编辑: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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