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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秩序罪判几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金融犯罪处罚更严了?)

文: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陈亮律师、郝玉洁律师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将在202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修正案对原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相关规定,做了较多修改,本文重点介绍以下四大罪名。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一、 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变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一构罪标准。

(二)意义

从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本罪起,就一直饱受争议。

按照修改之前的规定,行为人如果以欺骗手段骗取了银行贷款,即使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也可能因“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

而在相关立案标准中,“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也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这一构罪标准。也就意味着,仅仅因为贷款的数额大,也会构成犯罪。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向银行贷款或多或少会存在不太规范的情形。一旦出现贷款逾期或是其它情况,骗取贷款罪便成了追究企业老总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

就是这个“其他严重情节”,导致有些案件中,即便企业偿还了贷款或是贷款尚未到期,还未造成银行重大损失,也会因为企业贷款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而被以具有“其它严重情节”为由,认定其构成骗取贷款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档,删除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就意味着只有企业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且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可能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这说明,立法者严格了入罪的标准,限缩了本罪处罚范围。

但需要注意的是,修正案仅删除了一般严重情节,对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予以保留。因此,虽然条件有所放宽,但公司企业在贷款融资中,还是需要规范、合法。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变化

1、刑期突破十年有期徒刑

修改之前,本罪的刑期最高为10年有期徒刑。

修正案增加了一档刑期,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突破了本罪的最高刑期。由于单一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因此本罪的刑期最高可达有期徒刑15年。

2、增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修正案对第一百七十六条增加了第三款,本罪犯罪嫌疑人在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把握的有两点,一是对时间有要求,退赔退赃需要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二是对效果有要求,需要减少损害发生。

3、删除罚金限额

原有规定中,罚金设置了限额“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和“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此次修正案取消了限额的要求,反映出立法者不仅从刑期上,还从罚金上加大了对非吸类案件的处罚力度。

(二)意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历来备受关注。一来,其影响甚广,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往往影响全国成千上百的家庭;再者,该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动辄上亿,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秩序。

本罪修改后,对于影响巨大,犯罪金额上亿的非吸案件,法院判处的刑期可以高达15年,可以更有效的震慑某些非法集资的违规网贷平台;还可以根据犯罪金额,判处合适的罚金,而不是在犯罪金额上亿的案件中,最高仅能判处50万罚金,这更能体现刑法的威慑力。

除此之外,增加的退赃退赔条款,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可以安抚部分集资参与人,挽回经济损失,稳定社会秩序。

上述修改,既加大了对非吸案件的处罚力度,同时也考虑了此类犯罪处理的实效,给予了行为人积极退赔、争取从轻处罚的空间,是非常有意义的。


三、洗钱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四、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变化

1、自洗钱入刑

修正案中删除了“明知”、“协助”等词,将条文措辞予以修改,将洗钱罪的主体扩大,不仅包含协助上游犯罪洗钱的犯罪嫌疑人,还包含自己洗钱的犯罪嫌疑人。

2、增加规定了支付结算和跨境转移资产的洗钱行为

两高在2019年1月31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就已经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纳入了洗钱罪的规制范围,本次修改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上升到了法律高度。

同时,修正案将原规定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修改为“跨境转移资产”,从而使得对这一行为的认定标准更加周密。

3、删除罚金限额

修正案删除了本罪关于罚金数额的限制规定。

4、“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罚金刑

原规定中,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没有罚金刑。

修正案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增加了罚金刑。


(二)意义

洗钱罪的修改,最大的影响就是自洗钱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这一修改,将犯罪嫌疑人的上游犯罪行为与洗钱行为分开评价,加大了对洗钱罪的打击范围和力度。

除此之外,取消罚金限额、增加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刑,均体现出对洗钱罪打击力度的加强。

四、集资诈骗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五、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变化

1、处罚加重

现行刑法中,本罪刑期分为三档: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修正案加重对该罪的处罚体现在:

一是,删除第一档最轻可处拘役的处罚,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修改原第二档、第三档刑期规定。将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直接规定为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即,本罪的处罚由三档改为两档,变为七年以下或七年以上;且,只要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最高就可判至无期徒刑。可见处罚之严。

2、删除罚金限额

本罪罚金的限额在修正案中被删除,罚金数额没有限制。

3、增加单位犯罪条款

在修正案中,对本罪增设了第二款,规定了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第一款处罚。

(二)意义

本罪的修改力度较大,也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打击此类犯罪的严厉态度。

相较于骗贷、非吸等犯罪类型而言,集资诈骗行为,其主观恶性更高、危害后果更大,不仅严重影响我国金融管理秩序,还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引发群体事件。

本次修改,从刑期、罚金、单位犯罪三方面进行修改,可以说是对该罪的处罚全面升级,需要引起公司企业经营者的高度重视。

结语

综合来看,本次修正案对金融犯罪类的多个罪名做出了调整。

对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骗取贷款等行为,进行了一定的严格与限缩。

但,对于非吸、集资诈骗、洗钱这类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进一步严密了法网、增加了“单位”犯罪、加大了处罚力度,总体反映出从严打击金融犯罪的趋势,体现出我国对金融秩序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

对于公司、企业来说,需要高度重视在融资、资金流转、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及时对企业内部进行合规审查与整改,并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积极维护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避免相关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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