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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秩序罪是重罪吗(集资诈骗罪重罪轻判辩护观点)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笔者通过查询相关案例,发现涉案人员多为公司运营经理、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


由于本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相关案例中成功将集资诈骗罪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轻罪,或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二审原判并发回重审而实现重罪轻判等,笔者整理了以重罪轻判的情形:


一、上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无法还原具体的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二、重罪轻判


1、不具备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实控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辅助人员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侵害的对象系朋友、同事、同学等特定关系人,行为特征属于诈骗罪而并非集资诈骗罪。


4、所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项目建设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律师一定要多会见犯罪嫌疑人,从每次的交流中寻找对犯罪嫌疑最有利的辩点;对卷宗材料要多次阅读,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表格对表,对证人证词作表格对比,对相关证据作梳理,寻找有利于犯罪嫌疑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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