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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秩序罪(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近年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打着各种名义

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事件

呈高发态势

给广大群众和当地金融环境

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那么?

如何认清并防范这种非法金融活动

守好我们的“血汗钱”呢?


下面

请跟小编

一起来了解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都有些什么案例?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一 小投资大回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七千余万


贵州省贵阳市某工程公司总经理张某等人以公司名义,采取月利率3.5%、期限一年、向存款人先期支付3个月利息和1%~15%不等存款返点的形式,通过业务员打电话及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达7000余万元,所吸存的资金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个人债务。

最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张某等人有期徒刑七年和八年。

警方提醒:虽然随着群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升,近几年民间“标会”“做会”等现象有所减少,但仍有部分不法分子为了赚取利息差额,利用老年人防范能力不足或亲友之间讲感情的人性弱点,持续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一旦“倒会”,将产生一系列财务危机和连锁反应。希望广大群众擦亮双眼,不要轻信他人,严格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存款理财,保障资金安全。也警示一些社会投机分子,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踩踏道德底线和犯罪红线,毁了自己的大好人生。

典型案例二 虚假投资项目 致三千余人损失近11亿元


贵州省遵义市刘某成立了某金融服务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司网页、APP平台,采取撒网式打电话、散发宣传单等公开方式,先后以投资房地产、家具城等名义,承诺12%-18%的年收益率,与3000余名投资群众签订了“金融借贷合同”“投资代理合同”等,非法吸收资金11亿元。

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警方提醒:近年来,数字虚拟货币成为投资交易热点,不法分子常常以虚拟货币为营销噱头,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宣传炒作,假新型投资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这种紧追投资热点的新型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应当引起广大群众的高度警惕。与时俱进本没有错,但大家切记要时刻保持理性投资的意识,明白“天上掉馅饼”的奇迹是不会发生的,只有脚踏实地、合法投资,才能更好地守护自身的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三 吸收会员数百人 “做会”非吸超千万


贵州省某科技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缴费后可以享受养老院住房优惠、参观“养老基地”等,并承诺以高额福利消费卡、货币等方式返本付息,非法吸收170余名老年人1000万余元。案发后,办案机关发现该公司不具备任何开设养老机构的资质,所吸收资金已被公司人员用于消费支出、提现支取或挪作他用。

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警方提醒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类群体理财需求持续提升,不法分子抓住部分人群寻求较高投资回报和辨别能力差等特点,以各类“理财产品”“养老服务”“私募基金”等为名实施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广大群众的财产权益。


不法分子在前期宣传时,往往以各种福利、优惠活动为诱饵,吸引人们陷入“套路”,诱使其参与活动、签订合同,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广大群众应当在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前,多思考、勤咨询,选择正规途径签约下单,切勿被表面的高额回报蒙蔽了双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参与人的

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有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投资人为集资参与人,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依法执行后,集资者仍不能退赔违法所得的,应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如何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


不受高利诱惑。在缺少稳妥的投资渠道或较为专业的投资技能时,必须谨慎对待投资,树立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抵制高利诱惑,不为高利率迷惑双眼,避免盲目投资掉入“非吸”陷阱。

不被假象迷惑不法分子为打消群众顾虑,多注册公司、办理执照、租设场所、聘用人员,或者打着金融机构的名义,夸大实力和效益,营造“正规公司+高额利率”的假象,误导骗取群众,获取公众钱款。

不轻信亲友推荐在“非吸”初期,不法分子通常会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坚定受害人的投资信心,于是尝到“甜头”的投资者在加大自身投资量的同时,也会动员亲朋好友加入,使亲友卷入受害行列。

不跟风网上理财网上非正规投资平台编织“完美收益”的理财产品,鼓动投资,承诺高额回报;不法理财微信群遍布骗子伪装的托儿,大肆散布盈利消息,引诱群众上当;直播、社交平台的股票推荐、内幕消息,都是骗子惯用的伎俩。

来源| 经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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