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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与天长市某医院的医疗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患者唐某甲,男,69岁,因肝炎硬化、脾功能亢进、腹股沟疝在天长市某医院感染科住院治疗,经会诊于2022年7月21日行“腹腔镜下巨脾切除+疝修补术”,唐某甲的手术系全身麻醉,术前考虑麻醉后发生肝昏迷及牙齿脱落的可能,征询了唐某甲的意见,手术时采取了相应措施,术中常规检查发现唐某甲有3颗牙齿松动。手术结束后在拔出导管时,由于唐某甲牙关紧闭,导致左边第一颗牙齿脱落。术后唐某甲共有三颗牙齿脱落,四颗牙齿松动,共计7颗牙齿有损害。唐某甲认为牙齿的脱落及松动是医方治疗不当引起的,属于医疗事故,应当予以赔偿。医方认为是麻醉并发症在术前已告知唐某甲及亲属并取得对方同意,不应当赔偿,于是产生纠纷,双方申请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告知当事人举证规则及回避权利,调解员还分别介绍了双方参加调解的医患双方人员。宣布调解纪律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传了五部委关于严律打击“医闹”的相关规定。

调解员首先请唐某甲围绕三个方面叙述事件过程及诉求:第一简要叙述经过,即为什么来医院,怎么治疗的?第二对治疗不满意的地方,为什么不满意,原因是什么?第三,此次的诉求,具体赔偿金额等;接着也请医方代表赵某也围绕三个方面作出回应:一是入院原因,诊疗经过,治疗有无过错?有无瑕疵?二是针对唐某甲疑虑对涉及医学专业问题作出解释。三是对本次纠纷的处理意见,也就是对患者的诉求的回应。                                           

唐某甲于2022年7月21日在天长市某医院做脾切除和疝修补的手术,醒来时发现牙齿掉了,护士找来医生用钳子把快要掉的牙拔了,目前3颗牙齿已经掉了,还有4颗牙齿松动,这4颗以后随时会掉落,这损坏的7颗牙齿给唐某甲咀嚼造成很大不便,所以唐某甲想到要安装义齿,他私下咨询了临近的南京某牙科医院,得知需要100000元,现唐某甲要求某医院赔偿100000元。“我的牙齿脱落是医疗不当造成的,我来开刀,没有叫你“拔牙”,你把我3颗牙齿弄掉了,还有4颗将来也是保不住的,现在“摇铃打晃”的,随时要掉,南京牙科医生说,这4颗牙的功能已丧失,肯定要拔掉重安假牙。我要求某医院赔偿,承担我安装假牙的全部费用,我咨询过南京某牙科医院了,种一颗牙要1万多,7颗大概要100000元,我要求赔100000元,一点也不多,要是安高级的假牙,更贵,我老头子也老了,也不要特别贵的,简简单单能吃饭就行, 就是装普通的假牙,在南京安装的话,至少得100000元。”唐某甲情绪很是激动的说。

患者儿子唐某乙接着说,院方是有责任的,手术前牙齿都是完好的,开刀后牙掉了3颗,现在还有4颗松动。要求院方承担唐某甲住院费用,负责安装义齿的全部费用,以及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30000元。

赵某表示,患者的牙齿脱落是外科手术时,使用麻醉药品造成的,术前已将这一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告知了唐某甲,且当时唐某甲本人是同意的,牙齿是否脱落与个人体质有关。结合唐某甲自身患病状况,外科手术是对病人最优的选项,期间必须使用麻醉药品,就有可能造成伤害,而不做手术可能危及生命。某医院也是两害取其轻,毕竟生命是最宝贵的。医生为了抢救病人的生命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不应承担责任。牙齿脱落系麻醉后的手术并发症,与患者本身体质有关,而唐某甲本身也有高血压、高血糖等基础疾病。赵某认为某医院不应赔偿。

当事双方情绪都较为激动,调解员决定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对唐某甲说,你的牙齿脱落和松动,与麻醉药品的存在因果关系,也与你自身体质有关,手术前某医院也向你们告知了这个情况,你应该也知道你当时的身体状况肯定是要手术治疗的,牙齿脱落应该属于并发症,院方也进行了告知义务,并做了预防和防范,但这并不是说,某医院就可以一推了之,不闻不问,某医院要对于出现的损害结果进行治疗,承担这部分的治疗费用,但像误工费、等就不应在承担范围之内了。接着调解员对赵某说,某医院在手术前尽到了告知义务,并征得唐某甲本人及家属同意,术前做了预防措施,手术中就进行了防范,最终还是给唐某甲带来了损害。牙齿脱落属于麻醉后的并发症,但并不是说只要是并发症,医院就没有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并发症医疗机构尽到以下四项义务才能免除责任即并发症的免责条件:第一,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预见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第二,医疗机构有对患者及其家属的风险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权。第三,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避免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第四,医院有对患者的医疗救治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如果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救治过程中,同时做好了以上四项,在诊疗的整个过程中诊断明确、及时;治疗系统、得当;对并发症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出现并发症时积极对症处理,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那么医疗机构可以主张不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免除其法律责任。由于并发症是手术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不是医生的过失或者是医生的故意行为,由此带来的损害,不应承担,现在医方应当承担救治义务。                                

赵某听了调解员的话,表示认同,愿意支付当地普通义齿的安装费用30000元,过于昂贵的义齿不愿承担。唐某乙因赵某态度的转变也有所松动,但他表示唐某甲毕竟年纪大了,担心义齿的质量问题,坚持安装10000元左右一颗的,要求某医院支付70000元。

赵某建议唐某甲在天长本地牙科医院安装价格中等的义齿,坚持支付30000元。唐某甲在一旁思考了下,同意在天长市本地安装义齿,但因此次手术唐某甲还有部分医疗费用未结清,所以要求赵某一并支付,总计50000元。

其间,调解员请赵某电话联系了某医院住院部查询到唐某甲此次手术还有13379.65元的医疗费用没有结清。          

调解员稍作思索,给出了一个和解方案:某医院共赔偿43379.65元,其中30000元用于唐某甲安装义齿,30000元在天长本地装一个普通得应该够了,就不要去南京了,其实我们天长牙科技术水平还是不错的,另外13379.65元用来结清医疗费用,你们双方看是否同意?                                           

唐某甲和赵某均无异议,保险公司代表薛某也表示同意。至此纠纷化解。

【调解结果】

天长市某医院赔偿患者唐某甲人民币肆万叁仟叁佰柒拾玖元陆角伍分(43379.65)。 

【案例点评】

患者的牙齿脱、松动和麻醉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虽然做了术前做了预防,术中进行了防范并且尽了告知义务,但依然出现了损害结果。医方遵循生命至上的原则,两害取其轻,并无不当,不应承担赔偿义务,但医方负有救治义务,由医方承担损害假牙的费用,由于安装牙齿价格悬殊较大,我们选择了在本地安装假牙,避免外地的昂贵费用,而本地价格适中、质量较好的中等假牙作为参考,故而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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