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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释最新(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涉案财物处理规定)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对外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充实完善了对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执行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定罪量刑和涉案财物处理并重。

01

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庭前审查

1.在立案审查阶段,要审查涉案财物是否随案移送并列明权属情况,以及是否有证明相关财物系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解释》第218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要审查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是否逾期;是否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附涉案财物清单;是否列明涉案财物权属情况;是否就涉案财物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就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处理建议听取双方意见。《解释》第228条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就“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02

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当庭调查

1.在法庭调查阶段,要就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等进行调查。《解释》第279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2.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要就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辩论。《解释》第280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03

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

1.确定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规则。《中办、国办涉案财物处置意见》提出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据此,《解释》第439条规定,审判期间,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或者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票据等,经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并经院长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所得款项由人民法院保管。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应当依法、公开、公平。

2.确定漏判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则。《解释》第446条规定,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

素材提供:第二检察部(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检察部)

编辑:张梦轩、辛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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