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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侯某与黄某房屋宅基地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侯某得知自家的宅基地被黄某甲强占建房,连夜返乡要求停止该行为,但被拒绝,双方因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矛盾。侯某向法院起诉,但因无法提供土地确权证明、地块四至没有明确界定,被法院驳回起诉。

侯某恼羞成怒,她一不做,二不休,一天到晚躺在黄某甲施工现场,使其无法施工,冲突有升级趋势,随时都可能爆发肢体冲突。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情况后,主动介入,到当事人家里做思想工作,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希望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此纠纷。

【调解过程】

2022年10月,双方当事人共同来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调委会在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立即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调解此案。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性质、工作原则和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事项,为接下来的调解工作开展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调解员趁热打铁,对二人分别谈话,初步了解该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基本情况:黄某甲和黄某丙兄弟俩,黄某乙是他们两个的亲叔叔,侯某是黄某丙的儿媳。该处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原来属于孤寡老人黄某乙所有,但黄某乙于2001年离世,一生无子女,去世前与亲侄子黄某甲一起生活。黄某乙生病期间的起居护理和丧事料理,都是黄某甲一手操办的。调解员根据农村风俗,形成初步意见:黄某乙死后,在承包土地没有被村集体收回前,应该由黄某甲占有和支配使用。

为了让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调解有理有据,调解员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对村干部和知情群众进行走访,多次到争议地块进行调查,查阅相关档案,核实相关细节,了解争议地块的四至。经过实地调查和大量走访干部群众,终于摸清了该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原来,黄某甲和黄某乙虽然是亲叔侄关系,但由于历史原因并不属于一个生产队。黄某乙和黄某丙属于黄庄前队,而黄某甲却属于黄庄后队。当年黄某乙去世之后,黄庄前队将黄某乙承包的4亩耕地的承包权转让给了黄某丙,现在所争议的宅基地在当时属于抛荒地,一直以来都没有进行分割承包。由于该处荒地在黄某甲住宅的南面,多年来,黄某甲一直将其作为自家的出路使用。最近几年,侯某与其黄某甲的妻子王某某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冲突,导致侯某一直怀恨在心。所以,这次黄某甲要在争议地块建房,侯某坚决反对。

调解员在摸清了矛盾根源后,引导双方当事人表达各自的主张,同时展开调解。

降低情绪“以情动之”。引导双方当事人回忆过去的点点滴滴,黄某甲与侯某的公公是亲兄弟俩,多少年来,两家一直和睦相处,日常里经常互帮互助。在骨肉亲情得到认可后,调解员从桐城“六尺巷”故事讲起,不能因小利益纷争而伤了大家庭的和气,如果双方为这件事长时间争执下去,双方都会耗费精力和经济上的损失。“退一步海阔天空”,调解员劝说双方应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一味的意气用事,打“持久战”无赢家。至此,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提议坐下来解决纠纷。

明辨是非“以法析之”。在与黄某甲单独谈话时,调解员首先肯定了其在黄某乙去世前后所做的积极贡献,作为一个侄子,能在黄某乙晚年生活中做出无微不至的关怀,实属不易,值得称赞。但由于历史原因,黄某甲与他的叔叔黄某乙不属于一个生产队,在黄某乙去世之前,他也没有留下遗嘱安排好相关事宜。另外,在黄庄前队的协调安排下,黄某乙的4亩耕地的使用权移交给了黄某丙,多年来,确实是侯某一家在耕种这4亩耕地,并且办理了土地确权证书。根据《民法典》第3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虽然这些年来争议土地一直作为出路由黄某甲在使用,但这并等于黄某甲拥有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调解员建议黄某甲建房应该友好协商,并对侯某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通过土地置换解决这起纠纷,便捷生活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损失。黄某甲听后,陷入了沉思。

化解纠纷“以理劝之”。由于侯某的情绪一直比较激动,所以在与侯某沟通之前,调解员一边做好安抚工作,尽力稳定其激动情绪;一边向侯某讲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并向侯某沟通对争议土地进行调查的情况。调解员首先肯定了侯某拥有4亩耕地使用权,但对双方所争议的宅基地,生产队并没进行有效分配,致使产生权属问题。在黄某乙老人的晚年生活里,黄某甲的确给予了良好的照顾。现在黄某甲已经在争议土地上动工建房,如果强行将争议土地还原,黄某甲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情况,应该秉承互谅互让的美德,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侯某认真思考了调解员的建议,表示在获得合理补偿或者进行土地置换的情况下,愿意解决与黄某甲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达成协议“以德感之”。在双方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建议后,调解员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坐到一起,就补偿或土地置换等焦点问题进行沟通,由于前期依“情”说“理”工作做得扎实到位,双方很快就达成了土地置换协议。为了让纠纷彻底化解,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引导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弘扬“友善互助”的个人美德以及“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以中华传统道德为言行指南,万事和为贵,重塑和谐美好的亲情关系。

【调解结果】

2022年11月,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侯某同意黄某甲在争议土地上建房。

二、黄某甲同意将自家在侯某住处附近的一块宅基地给侯某使用。

经过回访,协议条款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按照规定,农村孤寡老人去世之后,要将其承包的土地纳入村集体土地。但在实际操作中,生产队一般将孤寡老人遗留的土地交给其近亲属使用。在近亲属众多的情况下,往往产生使用权归属纠纷。在本案当中,首先,调解员充分掌握事实依据,抓住土地使用权归属这个“牛鼻子”,设计调解思路,确保一切努力都围绕“牛鼻子”服务;其次,采取适用的调解技巧,摆事实、陈利弊、讲公理、求和睦,有机融合“情”“法”“理”“德”,引导当事人找到自身诉求与对方利益的契合点;最后,最大化发挥人民调解感化教育作用,在黄某甲与侯某最终达成协议之后,进一步宣传应当秉承的个人美德和家庭美德,既修复了和谐的亲情邻里关系,巩固了调解成果,又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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