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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案例(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15日下午,市检察院召开“能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 依法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主题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五件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珠海市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等人与珠海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系列案

【关键词】

支持起诉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珠海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刘某等16人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长达1年至3年,起诉请求金额累计达424万余元。刘某等人向香洲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回请求。刘某等人不服,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香洲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刘某等16人与珠海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持起诉后,迅速组成分管院领导带队的办案组,梳理全案经过、调查相关事实、审查涉案材料、核实欠薪证据。经调查了解,公司因经营不善,游走在破产边缘,刘某等人虽然与该公司有劳动关系,但也存在虚报债权可能。

审查过程。为对事实负责,办案组在约谈各方当事人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调阅了劳动争议仲裁案卷材料、16名申请人历年社保缴费记录,并走访劳动监管部门、当地社区,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现状、申请人工作状况。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权益受损情况,香洲区检察院决定召开支持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主持人和承办检察官围绕申请人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其民事权益是否受损及受损情况依次向申请人展开询问,听证员最终评议后独立作出听证意见,一致认为本案各申请人民事权益确实受到损害,检察机关应当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意见。香洲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等16人作为劳动者,因民事权益受损依法向珠海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为严肃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等人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处理结果。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鉴于被告对外负有多笔债务,数额较大,已有多宗案件在诉讼和执行中,为避免出现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在本案中仍需对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中原告主张且被告认可的债权项目和数额依法进行审查,原被告仍需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经审核属实,法律依据充足的债权项目和数额予以确认,对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的债权项目和数额则不予确认。同时,原告债权数额仍应以《和解协议书》约定的数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珠海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刘某等人支付未付工资、已扣未缴的公积金、经济补偿等合计人民币285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采取公开听证与支持起诉结合的方式,以公开听证听取民声,以支持起诉维护民利,双剑护航深入解决劳动者讨薪难题,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有益探索。本案在今年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一)结合多种调查核实方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支持起诉申请方可能存在虚报债权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调阅仲裁资料、查询社保记录、走访劳动监管部门和当地社区、召开公开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是后续作出支持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

(二)听证促进调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对于劳动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劳动者权益受损情况是否属实,在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双方当事人质证的优势,通过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回答并出示证据,其他当事人进行回应等环节,查明了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民事权益受损情况,排除虚报债权的可能。公开听证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提供了事实依据。

(三)以公开促公正,彰显司法公信力。本系列案劳动者较多,涉及劳动报酬金额较大,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提升民事检察公信力和社会知晓度,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和监督权,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公开听证为劳动者与公司提供对话平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传递检察温暖,切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四)借鉴“外脑”智慧,提高案件审查和决策质量。针对本系列案法律关系专业性强的特点,注重听证员的挑选,突出法律专业性。邀请与案件纠纷相关联的职业,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人员:区团委干事、工会维权专员、人民监督员(企业代表),在办案过程中,确保听证员及时、充分了解案情及相关争议点,检察官及时回应听证员提出的疑问,保障听证员根据相关规定独立发表听证意见,充分发挥听证员的作用。听证意见从事实和法律出发,为检察机关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

案例二

任某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民事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支持起诉 劳动者 保险待遇 社会治理 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任某在珠海比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某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历经仲裁、一、二审获得终审判决。任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立案前比某公司已被注销,由于被执行人不明确,法院裁定驳回任某的执行申请。任某不服,申请复议被法院裁定驳回,继而申请追加比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以比某公司已经注销,案件不能进入执行程序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任某又不服,申请复议亦被法院裁定驳回。任某只好向香洲区法院另行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比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股东谭某与珠海市华某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任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合计人民币27万余元。香洲区法院认为争讼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并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任某不予立案。发生工伤事故三年多,任某历经诉累也未获任何赔偿款,生活陷入困境,遂向香洲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2年3月15日,任某以比某公司已经注销,其公司股东应连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办案团队调取审查了仲裁及诉讼阶段材料,走访法院审判和执行法官,核实了本案劳动者民事权益受损情况;向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了解了相关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情况。经调查核实,本案劳动者任某与比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比某公司由张某与谭某夫妻投资设立。在相关案件二审判决前,比某公司股东隐瞒公司涉诉情况,骗取登记机关注销该公司登记,导致判决生效后法院无法执行,劳动者民事权益确实受到损害。此外,珠海市华某工程有限公司系张某一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支持起诉意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任某向法院另行起诉比某公司股东张某、谭某,是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违法注销公司的侵权责任,并非劳动争议,有关法院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比某公司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处理结果。香洲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经在另案中得到判决,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实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香洲区法院判决支持了任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谭某连带向任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7万余元。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延伸工作。为了加强诉源治理,堵塞制度漏洞,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相关注销公司法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明,公司登记机关对注销公司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只需形式审查,申请人履行相关承诺手续后即可注销,如有故意隐瞒公司债务的行为,登记机关无法获知。检察机关向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线索移交函》,要求其对某公司注销公司登记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加强注销公司环节的风险提示。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移交函》后,经调查依法撤销了比某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加强了公司注销环节风险告知程序。

【典型意义】

(一)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支持起诉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该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在败诉后隐瞒真实情况注销公司,成立新公司实施财产转移,逃避支付劳动者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严重损害劳动者民事权益。劳动者为追索工伤保险待遇在经历仲裁、诉讼等繁琐的程序后,原公司股东却隐瞒债务注销,让劳动者无所适从。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以支持起诉方式启动相关诉讼程序,并最终获得胜诉结果,极大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加强诉源治理,推进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一体化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树立一体化监督意识,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本案行政职能部门在公司申请注销适用简易程序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释明相关法律风险,告知法律后果,防止公司利用注销行为逃避税费和债务。发现违法线索后,检察机关及时移送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堵塞漏洞,做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有效推动社会治理、诉源治理,维护制度公信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

案例三

赵某甲申请撤销刘某监护权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支持起诉 撤销监护权 未成年人民事检察 社会救助

【基本案情】

小乐(男,4周岁)是刘某与赵某乙的非婚生子,小乐出生一个月后母亲刘某即失联至今,父亲赵某乙因犯罪被判刑入狱也无法照护小乐,小乐一直由其祖父赵某甲抚养。因法定监护人未能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致使小乐在登记户籍、入园学习、获得民政救助等方面存在许多障碍。赵某甲起诉申请撤销刘某对小乐的监护权,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为契机,切实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与斗门区妇联、区民政局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多渠道发掘民事检察案件线索。获知本案线索及赵某甲的诉求后,该院经研判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该案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情形。

审查过程。受理该案后,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社会调查,对赵某甲的经济条件、身体状况、抚养能力和意愿进行调查,走访小乐的住处、邻里及村委会,全面了解小乐的家庭情况,发现被申请人刘某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生活无着,已严重损害了小乐的合法权益。赵某甲虽然经济收入不高,但能全心全力照护小乐,由其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小乐的健康成长,后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同时,针对调查中发现小乐存在内心安全感严重不足等心理健康问题,聘请心理咨询师及时进行干预。

经全面梳理案情和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的关键是需证实刘某在失联4余年的时间里一直未履行监护职责。在与斗门区妇联及区民政局会商后,区民政局出具了《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可以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的范畴。检察机关应当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意见。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19日,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及相关证据。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检察官全程参与庭审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刘某为未成年人小乐的母亲,依法履行对小乐的监护职责,特别是刘某在赵某乙服刑后应承担对小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等监护义务,但刘某自小乐出生后至今,无故置小乐在其祖父母家中不闻不问,有怠于履行对小乐的监护职责的情节,法院缺席判决支持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指定赵某甲为小乐的监护人。此外,为舒缓小乐及赵某甲的生活困难,使小乐能够更好地学习和生活,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斗门区民政局,为小乐申请留守儿童救助金。目前,斗门区民政局每月向赵某甲发放1980元救助金,用于小乐的学习和生活。

【典型意义】

该案是在《民法典》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的一次成功实践,被评为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是“家事”更是“国事”,检察机关发现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而阻碍了未成年人正常成长时,应当主动介入、能动履职,依法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并与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相融相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民事支持起诉的“后半篇文章”,把救助与长期关怀落到实处,让被救助的未成年人切实感受到检察温情,共同呵护困难儿童的成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案例四

申请人梁某与被申请人何某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赡养纠纷 支持起诉 促成和解

【基本案情】

斗门区居民梁某(女)与其配偶共同生育了6名子女,于1985年收养了何某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户口登记,梁某将何某抚养成人,二人以母子相称。梁某认为,自配偶去世后,其他子女均能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唯独何某自2017年1月至今对梁某经济上不履行赡养义务,生活上也未加照料。近年来,梁某身体每况愈下,既无劳动能力,也无收入,希望检察机关支持其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何某追讨赡养费。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1年6月,梁某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斗门区院审查认为,梁某年事已高,诉讼维权确有困难,其请求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应当支持其诉讼,遂依法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2021年6月,该院收到支持起诉申请后,迅速开展案件审查。通过与法律援助中心和代理律师沟通,第一时间收集相关材料并核实实际情况。经审查,发现梁某的申请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为捍卫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检察温度,在收到申请一周内即作出支持起诉决定,解当事人燃眉之急。

支持起诉意见。2021年7月梁某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诉讼,同日斗门区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斗门区院认为,梁某系老年人,属于特殊群体,系支持起诉对象。梁某的合法权益因其子何某不尽赡养义务受到严重侵害,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是民事诉讼适格主体。本案符合法定起诉受理条件。

处理结果。2021年9月,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在斗门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数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参与庭审观摩。经梁某申请,斗门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梁某其他子女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支持起诉。庭审中,梁某表达了自己的诉求,要求何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其自2017年1月至今的赡养费用共计五万余元,并要求其他子女也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定期探视、照料。何某表示今后愿意赡养母亲,但无力负担此前的赡养费用,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一度陷入胶着。

本着为群众办实事,维护家庭和睦的理念,在庭审中,该院支持起诉人与案件主办法官达成一致意见,通过释法说理,促成了法庭调解,最终梁某体恤何某经济困难,不再要求其支付相关赡养费用,而何某也同意自调解达成当月开始积极探视关怀并每月支付赡养费。梁某的其他儿女,也表示会在经济赡养和日常照料的同时,在农历新年、中秋节等重要节日加以关怀探望。梁某在这起赡养费纠纷中得到了满意的答案。

【典型意义】

一是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树立法治思维。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父母,不能仅仅体现在物质上的保障,更应体现在生活上的照料,让父母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

二是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于维权困难的弱势群体,通过支持起诉方式,助力解决其急难愁盼,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全过程,让检察温情和暖意可感可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用情办好“小案”。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能动履职找准家事纠纷症结,以弥合受损家庭关系作为价值追求,用心促成家庭矛盾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家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办案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案例五

罗某等14人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支持起诉 追索劳动报酬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治某达公司承接金湾一厂区土建劳务施工任务。为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雇佣罗某等农民工在该工程项目中分别负责贴地板瓷砖、木工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报酬,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底,该工程完工,治某达公司拖欠罗某等14名农民工的396076元未支付完毕。李某某曾多次承诺会限期向农民工发放剩余的工资,但均未兑现。

2019年9月,罗某等农民工将治某达公司拖欠工资一事投诉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向治某达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治某达公司始终未完成支付。2021年8月27日,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2月30日,法院以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但罗某等农民工期望拿回的工资,仍然没有拿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2年3、4月,罗某等14人因无法收集欠薪证据等原因,分两批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刑事卷宗,从中筛选出投诉情况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欠薪工资表、承诺书、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刑事判决书等关键证据,从而证实罗某等人与李某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拖欠劳动报酬396076元。

支持起诉意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拖欠罗某等14人工资39607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某某雇佣罗某等14人为其承接的项目工程提供劳务,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了计算工资方式,且罗某等14人已按约定完成工程项目,故李某某依法应当向罗某等14人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检察机关决定支持起诉。

处理结果。2022年4月、8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法院认为,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印证法院查明事实,予以采纳。法院确认李某某尚欠罗某14人劳动报酬396076元,对该项债务,李某某负有清偿义务。

【典型意义】

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存在缺乏相关市场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欠缺等情况,在起诉追索薪酬时往往会遇到确定用工主体难、明确诉讼请求难、维权能力弱等问题。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工作中注意秉持谦抑原则,原则上不代替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在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检察机关才可调查核实协助支持起诉对象补充相关证据。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协调指派律师协助,为农民工申请迟交、减交诉讼费,对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共同搭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桥梁,切实保障支持起诉效果。罗某等3人于2022年3月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得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法院作出判决采纳后,获知此事的李某某欠薪案的另外11名农民工基于对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认可,亦到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案社会效果良好,检察机关累计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39万余元,让弱势群体感受到司法温暖,保障其合法权益最终获得救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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