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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知识产权犯罪解读)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第一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条款8条,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知识产权犯罪中除了假冒专利罪一条未作修改外,其他都作了修改,还增加了一条新的罪名。修改较多、变化较大。体现出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


修正案(十一)对知识产权类犯罪主要有哪些修改呢?


一、提高法定刑,加大对知识产权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次修正案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所有罪名中,除未作修订的假冒专利罪外,均删除了管制、拘役的主刑,构成犯罪的,量刑均以有期徒刑作为起点,并且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量刑幅度。旧法规定量刑为3年以下的,修正案修改为5年以下;旧法规定量刑为3至7年的,修正案调整为3至10年。整体而言,本次修正案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也彰显了中国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立法精神。


二、注重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首先,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司法保障将更加注重其情节而不只看结果。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二条提到,“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与刑法原条文的不同是,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维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即也可以以情节处断,而非仅仅只能以数额定罪。


其次,在修正案(十一)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类型增加。比如,《刑法修正案》规定,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保密义务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再次,增加了涉商业秘密的新条款。修正案(十一)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范围延及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是应有之义,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范围更利于营造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正当竞争。


三、增加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旧法基础上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同等保护。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我国商标法在1993年第一次修改时,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在商标法上,服务商标本来就应该是与商品商标同样得到保护的商标类型,此次刑法修正案纳入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体现了商标刑事保护制度的完善。


四、明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既极大地提高了作品的传播速度,也容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实施侵权或犯罪行为。因此,此次修法的一项重大变化就是,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以及表演的行为,如获利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从而加大了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素材提供:第二检察部(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检察部)

编辑:张梦轩、辛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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