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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的免税优惠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法判断股票持有期是否满12个月,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里12个月的时段计算,实务中较有争议,有以下四种观点:

1.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被投资企业作出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之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2.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转让股票之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3.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被投资企业作出股息红利分配决议日所在年度的12月31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4.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被投资企业作出股息红利分配决议日所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日(即次年5月31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问题:以上四种观点,哪种正确?

解析:

(1)政策口径

观点二正确。持有期间指买入至卖出的期间,凡持有期满12个月的,在持有期间宣告分配的股息,居民企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凡持有期不满12个月的,在持有期间宣告分配的股息,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居民企业分期取得股票(包括购买、定增等方式)的,分期转让股票的,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定持股时间。

(2)操作方法

纳税年度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如果在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前,持股满12个月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汇缴期满前持股未满12个月,暂不享受免税优惠,对股息所得不作纳税调减,待持股满12个月后,由纳税人专项申报,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追补享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多缴税款抵顶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所得额不足抵减的,办理退税。

举例说明:

甲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买卖A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居民企业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的免税优惠问题) 第1张

A公司2020年2月1日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甲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分得股息红利1000元。

分析:

截至2020年5月31日,持股满12个月的股数只有5000股。因此可享受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金额=1000×(5000÷25000)=200(元)。

2020年6月30日卖出15000股,其中5000股为2019年1月5日购入,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已享受免税优惠,另10000股为2019年12月5日购入,持股时间不满12个月,故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020年12月18日卖出10000股,为2019年12月5日购入,持股时间达12个月,可享受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金额=1000×(10000÷25000)=400(元)。应更正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调减股息所得400元。


作者:高金平;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开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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