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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刘某家属与甲医院、王某家属与乙医院的医疗纠纷案

【案情简介】

10月2日凌晨,市医调委接到一起纠纷调解申请:患者刘某因类风湿病“腰疼”无法站立,其家人于2023年10月1日下午6时将其送至甲医院住院治疗,输液1小时拔针后,刘某突发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刘某亲属认为甲医院存在治疗失误,要求医方赔偿110万元,而甲医院只同意赔偿5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当天中午,医调委又接到另一起死亡类医疗纠纷的调解申请:患者王某,2023年8月3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乙医院住院治疗,10月2日上午5:45该院医生发现王某呼之不应、四肢冰凉,6:30宣布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家属认为医方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突发病情,监护未完全到位,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要求赔偿50万元,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

两起纠纷并发,家属众多情绪激动现场充满不稳定因素,若不及时妥善处置,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为切实保障调解秩序,防止发生伤人事件,同时协调公安部门参与,启动警民联调机制,共同处置、化解纠纷。

调解员们分头行动,一边向医院和患者家属了解案件全过程,一边与保险公司沟通,同时邀请医学专家进行论证。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在调解前期减少面对面调解的次数,降低双方见面的频率,避免加深双方矛盾。

10月2日上午,调解员就刘某与甲医院的纠纷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刘某亲属提出要求医方予以赔偿丧葬、20年的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总费用共110万元,医方则表示:甲医院的治疗、抢救程序规范,不存在重大过错,只有部分瑕疵,可以给予5万元补偿,110万太多了,无法同意。调解员立马调整调解方式,分别做思想工作,院方要充分理解死者亲属的悲痛情绪,且也要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误,勇于承担。刘某亲属这里,调解员要求其在合理范围内提出诉求,这样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也让死者安息。见双方诉求分歧较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遂宣布调解暂时中止,希望双方回去再慎重考虑一下调解员的建议。

紧接着,10月2日下午,医调委对王某医疗纠纷案进行第一次调解。王某家属首先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要求医方给出患者死亡原因;二是要求医方赔偿50万元。乙医院表示患者王某一个月以来的治疗情况一直都很稳定,死亡原因倾向于车祸外伤导致患者卧床引发的肺梗死或者心源性猝死,也有可能是患者患有其他隐藏疾病未被检查出来。医方认为医疗行为无重大过失。王某亲属对此表示不满。

调解员适时宣读了专家论证意见,意见中专家给出的患者王某可能死亡原因,考虑肺梗死或心源性猝死,若要明确死亡原因需要尸检。由于医患双方数额相差过大,一时之间双方互不相让,为防止发生过激行为,调解员适时宣布调解暂停,各自冷静。同时密切关注两起案件的进展情况。

10月2日晚上11点多,了解到刘某亲属有第二次调解意向,医调委全体调解员冒雨奔赴甲医院,对刘某医疗纠纷案进行第二次调解,在第一次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加之,双方的态度都有所松动,调解员乘胜追击,各个击破,苦口婆心的劝说、一轮又一轮的调解,最终在凌晨两点多双方达成合意:甲医院一次性赔偿刘某亲属28万元。

10月3日下午3点多,医调委对王某死亡纠纷案进行第二次调解。王某亲属表示他们回去后作了咨询,并举例该院以前发生过“患者出院回家后死亡”的相似案例,当时乙医院赔偿了20万元,而王某还没有出院就死在了医院里,所以赔偿不能低于20万元。医方则表示两次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不可比性:一是责任不一样,在20万的案件中乙医院存在的瑕疵要比本案中存在的瑕疵多的多;二是患者的年龄不一样,20万的案件患者不满60岁,人身损害赔偿是20年,而本案患者已年满70周岁,人身损害赔偿是10年,相当于前案的50%,因此本次最多只能赔偿6万元。这时保险公司也给予答复,他们的想法与乙医院一致,最高只能赔偿6万元。

时不可待,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并让其各自讨论出双方所能接受的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经过商讨后,王某家属表示他们最低只能接受赔偿18万元,低于这个数便终止调解,医方则态度坚决地保持最高只能赔偿6万元的决定。调解员再次宣布“面对面”调解暂停,采取“背靠背”做思想工作。调解员经综合评判,遂将劝说精力放在医院这边,此次院方既已有前例,尽管责任瑕疵、患者年龄不一致,但王某家属决意以此为标准,医疗纠纷案件解决宜早不宜迟,毕竟存在瑕疵,人命可贵。经过多轮调解,本次纠纷案最终在10月3日晚上调解成功。王某亲属与乙医院达成协议:乙医院一次性支付给王某亲属人民币18万元。

至此,两起死亡类医疗纠纷在国庆假期内快速化解,不稳定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调解结果】

刘某死亡医疗纠纷案:经协商,协议签订之后,五个工作日内,甲医院一次性支付给刘某亲属潘某等人赔偿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刘某亲属结清医院账目。双方共同向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王某死亡医疗纠纷案:五个工作日内,乙医院一次性支付给王某亲属徐某等人赔偿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0.00)。 经协商,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共同向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两起案例中医方虽已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也对患者进行了积极抢救,但对相关疾病风险认识不足,对患者可能突发的危重病情未能提前预防,未能提前做到风险规避或监护未完全到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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