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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与掩饰罪哪个判罚要重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网络诈骗遭人恨,有些人用自己的或者他人的银行卡给上游的网络诈骗或者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资金银行转账服务,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对于该种行为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罪),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认识,理清楚这个问题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关系也很大,帮信罪最高量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量刑是七年有期徒刑,本律师试着分析一下,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关于帮信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第一款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仅仅讨论两个罪名中帮助上游犯罪接收转移资金的情形。

帮信罪是上游网络诈骗罪、网上开设赌场罪等网络犯罪的帮助犯,是上游犯罪的共犯,只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很难认定帮信罪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有着明确的共犯意识联络,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根本就不认识,但是又属于共同犯罪,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才增设了帮信罪。

既然帮信罪是上游网络犯罪的共犯,很显然,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或者他人的银行卡按照上游犯罪分子(或者其指使的人)的指令接收直接来自于被害人的钱款的,就是在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完成犯罪,帮助他既遂。只有被害人将被骗钱款转入帮信罪行为人持有或掌握的账户(此时该账户应视为上游犯罪分子所掌控),上游犯罪才完成,才是既遂。

因此,仅仅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或者自己掌控的他人银行卡接收直接来自于被害人的被骗款的行为,属于帮信罪。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就是俗称的“销赃”。关系到网络犯罪,就是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骗来的钱款,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赃和打击。与帮信罪相同的是,二者都是帮助上游犯罪。本律师认为,既然是销赃,那就应该是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帮助隐瞒掩饰的行为,而不是在既遂前帮助既遂的行为。因此,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或者自己掌控的他人银行卡,从上游犯罪分子掌控的其他银行卡(不是被害人的银行卡)往外转移资金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如果行为人既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接收来自被害人的钱款的行为,又同时向外转移该钱款,那就同时具有帮信罪行为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本律师认为应当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一般是接收来自被害人的钱款后几乎同时被要求向外转移该钱款,因此,从整体上看属于一个连贯的行为。

有的案件,公安机关仅仅查明了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接收钱款的事实,审判时尚未查明向外转移的钱款的事实,作为辩护人,就应该按照帮信罪一罪进行辩护,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为一名律师,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首要职责,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律师的职责也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被告人辩护,使他受到应有的惩罚,罚当其罪,也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应有之义。

谢谢大家的阅读。

文/来源:王印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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