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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不予公开(被处罚人姓名能否公开?)

本文作者:蒲晶琰 律师


本文要点

1.《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2.摘要信息具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3.应当隐去的内容: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近期,关于“杭州公开一批对色狼的处罚结果”的争论登上热搜。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站上,杭州市公安局公开了一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其中大量猥亵女性或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者的罚款或处罚拘留决定,被一一公布。

公布信息包括:案件名称、被处罚对象的姓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日期、主要违法事实(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具体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如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如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对执法机关的主动公开处罚结果信息的行为,公众反应不一。

微博网友在“如何看待杭州公开色狼行政处罚结果”的投票结果显示,97%的投票者选择了“合适,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也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此公开被处罚人的姓名,是否侵犯了被处罚人的个人隐私?

有观点认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点击查看全文)第十四条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做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代替。也就是说,只能公布姓氏,不能公布名字。

对此,杭州市公安局回应称,公开这一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行为是合规的,被处罚人姓名属于法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公开所依据的规定是《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点击查看全文)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共1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从立法目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等对《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作一简介。

一、立法目的

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范围

1.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2.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3.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1)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2)秘密隐私: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三安全一稳定: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那么,什么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具体包括:

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2.摘要信息

具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3.应当隐去的内容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程序

1.公开时间: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2.撤下时间: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应当从互联网上撤下。


3.更正时间: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4.公开地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是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统一平台,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专栏,提供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查询服务。
(2)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行政执法机关网站
(4)按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专业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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