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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敌叛变罪构成要件(间谍罪的司法认定)

()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认定。要把参加间谍组织的分子与在间谍机关中工作的非间谍分子区别开来。对于既没有履行参加间谍组织手续,也未进行间谍活动的一般勤杂人员、医务人员、行政事务人员或者临时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均不构成间谍罪。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间谍罪,既包括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也包括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其中,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也会危害国家的军事安全。但这种危害军事安全的行为与背叛国家罪中危害国家军事安全的行为不同。表现在:背叛国家罪中的危害国家的军事安全主要是勾结外国,发动对我国的武装侵略,挑起战争,危害是全局性的;而间谍罪中的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在战争期间或者战争状态下实施的,危害是局部性的。显然,勾结外国,发动对我国的武装侵略的危害性更大。此外,在犯罪主体上,背叛国家罪的主体一般是掌握国家较高权力有一定地位者,而间谍罪的主体则可以由任何普通公民构成。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有可能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进行暗杀、破坏等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是在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内的,则以间谍罪一罪论处即可;如果超出了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不属间谍犯罪行为,则除了构成间谍罪以外,还应当根据具体行为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间谍组织以外的人员在未受间谍组织指令的情况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在“非”履行公务期间投敌叛变的,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军人投敌叛变的,均构成《刑法》第108条规定的投敌叛变罪。有《刑法》第110条规定行为的,以间谍罪定罪处罚。


冂凵(bybgq.cn)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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