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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废止(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诉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法治新闻


  01、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

  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以下简称“白皮书”),首次披露检察机关强化“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有关情况。白皮书从涉未成年人“四大检察”办案数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工作、加强双向保护、强化融合履职、促进“六大保护”整体落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效果、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和深化理论研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总结,梳理了对未成年人检察及司法保护工作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事件、典型做法和创新机制。

  02、公安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打击防范证券犯罪工作

  近日,公安部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契机,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加强打击防范证券犯罪工作,全力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顺利实施,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力保护投资者利益。(新华社)

  03、《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提到:①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②将罚款上限提升至十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就《管理办法》所涉违法行为做出法律责任规定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其做出的罚款自由裁量上限由原来的三万元调整至十万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4、79岁老人欲取离世儿子41万元存款被银行拒绝,法院判了

  近日,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2022年12月,孙某意外去世,其79岁的母亲赵某欲取出儿子留下的40多万元存款,但银行因无法辨别赵某是否系孙某唯一法定继承人,拒绝取款请求。赵某多次索要未果,故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赵某为孙某唯一法定继承人,判决银行将孙某的定期存款41万元及利息支付给赵某,协助赵某办理相关取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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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诉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均生产防护口罩。2021年7月,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向安徽省商务厅投诉称,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盗取其公司防护口罩的产品图片等宣传资料,并冒用其公司名义在国际电商平台上公开销售产品。随后,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收到安徽省商务厅的约谈通知。与此同时,该公司不断接到客户电话反映称,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在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指责其盗用防护口罩名称、包装的文章,被各大网络平台转载。

  经查,涉案国际电商平台设立在东南亚某国,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从未在该平台上注册企业用户信息,也不是该平台的卖家商户,虽然平台上确有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防护口罩的产品信息,但网页配图中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的厂房和车间图片系被盗用和嫁接。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国际电商平台销售和宣传侵权产品,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涉案国际电商平台上涉及两家公司的商品信息均为网站用户在其个人终端上自主上传,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没有在该平台上注册过企业用户信息,不具备在该电商平台上销售产品的前提条件,网页配图系被他人盗用。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发现平台用户存在侵权行为后,应当第一时间向该电商平台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查清实际侵权人。但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未核实信息来源,仅凭配发的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图片即向有关部门投诉。

  在投诉尚无结论时,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即在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发布不实言论,主观认定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假冒、仿冒其公司产品,文章和声明被各大网络平台大量转载和传播,足以引导阅读者对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产生误解,致使公司的商业信誉降低,社会评价下降。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的企业名誉,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删除发布在网站上的不实信息并登报赔礼道歉,驳回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的反诉。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企业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确认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未经核实,采取投诉、公开发布指责声明的方式,侵犯同行业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名誉,致使其商业信誉降低,构成侵犯企业名誉权。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删除发布在网站上的不实信息并登报赔礼道歉,既保护了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在良性竞争中发展。


  来源:今日头条、红星新闻、中国普法、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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