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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废止(让商家不敢用不能用霸王条款 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霞)

今年7月1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2010年10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当前,我国消费市场不断升级,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如不能及时优化监管理念和方式,则无法建立与之适应的高水平监管体系。

据新华社报道,截至2023年1月,我国市场主体达1.7亿户。其中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此次新修订的《办法》有何亮点?将改变哪些现状?日前,湖南法治报记者采访了数位业内专业人士。

细化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办法》共22条,分为6部分。对立法依据、职责范围以及基本原则、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副团长刘异认为,《办法》出现28处“消费者”、21处“经营者”,强调了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它不仅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予以细化,还积极推进示范合同文本制度,保障合同各方权益,减少了合同纠纷,提升交易安全。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办法》要求,经营者对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并及时解答说明,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生活中,公众常常能够见到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物品如有遗失,本店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告示。“这些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依法予以改正。”刘异表示,《办法》还分别就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将经营者免除合同附随义务,如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的情形纳入行政监管。“通过加强合同监管,督促经营者积极有效履行合同随附的保密义务,避免或减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健康信息泄露。”

推行示范合同文本制度

减少纠纷

积极推进示范合同文本制度,也是《办法》亮点之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表示,2022年6月,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在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正式上线,已收录了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省市近年来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超500份。

制定并运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的合同法律意识,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提升交易安全。

据了解,目前我省房地产、室内装饰等行业目前正在积极推广运用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而在未推行示范合同文本制度的行业,一些“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先签收后验货”“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对赠品不实行三包”等经营者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并不鲜见,公众对此深恶痛绝。

什么样的合同条款可以称为霸王条款?多发在哪些行业?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勇平介绍,“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先签收后验货”“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等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市场强势地位等优势单方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均属于霸王条款。

“这些现象多发于零售、电商、餐饮、住宿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胡勇平认为,这些现象一方面是不少经营者认为霸王条款是行业惯例,理所应当,别一方面是部分消费者不愿花费精力维权而纵容了此种现象。

《办法》的处罚力度上限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效提升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让商家不敢用、不能用霸王条款。

对于小额消费性合同

意义重大

新修订的《办法》实施后,将会面临哪些难题?可能带来哪些影响?改变哪些现状?

刘女士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在签署合同时对具体条款有异议要求更改条款,但开发商表示固定合同无法修改。

胡勇平表示,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使用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且宣称无法修改,违反了《办法》第14条。他建议,群众遇到类似问题,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经营者所在行业主管机关进行申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实践中,仅依靠消费者主动维权,往往效果甚微。

“很多企业明知某些条款不合法仍然写入合同,就是因为消费者维权成本。消费者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必然会遇到立案难、诉讼程序冗长、成本高昂等困难,很多消费者也因此放弃维权。”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葆莳认为,《办法》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行政手段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救济途径,督促商家更正不当行为,对于一些小额、涉及日常生活的消费性合同有重大意义。

他表示,《办法》的实施可能会导致一定困难。消费者可能会利用这一规定绕开司法程序直接找市监局处理,但很多问题是市监局难以认定的,如第6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市监局并非司法机构,难以认定欺诈,更不能因此确认合同无效。“这需要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消费合同时增强法律意识,积极依法主张合理合法的要求,在源头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可能防止在后续过程中遭遇维权难的境况。”刘异深有感触地说,在疫情结束提振消费的重要时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办法》的目的,就是要强化在合同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促进消费公平,守护消费安全。

“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维护市场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基本职责,也不能脱离经营者的自我完善,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刘异建议,经营者要对照《办法》,主动审查其与消费者之间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以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改正不合法、不各规、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广大律师也要积极给予意见建议,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公平消费。

其次,行业协会也需要积极行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积极建立合同示范文本,特别是在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居住物业管理、住宅装潢,供用电、水、气,旅游,运输等涉及重要民生领域中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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