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全媒体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胡晓梦 整理)16下午,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联合召开集中回访教育大会。2014年至2016年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83名在职党员干部,以及他们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纪检、组织部门负责人,来到市监察局会议室,集中接受回访教育。
那么,党员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后,影响期有多长?
一、受党纪处分的,在影响期内,职务调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受警告处分【影响期为1年】
影响期内: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1年半】
影响期内: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按2003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1年。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本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无党内职务可撤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2年】
影响期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2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其中,未开除公职的,其职务调整按政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下同)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免去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在汉全国、省党代会代表和市党代会代表应当终止代表资格的,由所在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按程序逐级上报至市委组织部。是市党代会代表的,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批准;是全国、省党代会代表的,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其中,需由市纪委办理党纪处分的市管干部和部分非市管干部,在报请市委审批党纪处分的同时,一并报请市委决定终止其代表资格。如其同时还担任区和基层党代会代表的,可一并予以终止。
区和基层党代会代表,应该终止代表资格的,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二、受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1、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2、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但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3、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为18个月,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但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4、受降级处分的,处分期为24个月,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
5、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处分期为24个月,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因存在多个违纪行为同时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处分)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或者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按合并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以及行政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安排领导职务
1、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应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降低二个(含二个)以上职务层次。
2、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应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
【同时受到上述两项处分的,按第1项规定办理】
3、 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任命之日起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四、受组织处理的,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任职
1、受诫勉处理的【影响期为6个月】
2、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影响期为1年】
3、引咎辞职、受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为2年】
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五、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
按照影响期长或处理较重的规定执行,不重复计算影响期或降低职务层次。
六、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后,应在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下达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其工作岗位或分工,确定其工资及职级待遇。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干部,应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因素,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
七、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当结束试用期,免去试任职务。按规定可不降低职务层次的,按试用前职级安排职务;应当降低职务层次的,以试用前职级为基础降低职务层次后安排相应职务。
影响期或处分期内,年度考核如何评定等次?
受党纪处分党员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受政纪处分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涉嫌违纪违法被党纪政纪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1)、(2)、(3)、(4)条规定办理。补定等次的考核材料应当及时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有哪些规定?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的任职管理。
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期间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一年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重新任职:
1、问责事件已妥善处理,事态得到平息,重新任职不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2、干部对自己的过错已深刻反省,改正错误的态度良好,工作表现积极,得到所在单位干部群众认可;
3、工作需要、有适合干部发挥作用和特长的岗位;
4、没有影响任职的其他情况。
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的重新任职,可以安排低于或者相当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不得安排担任原任职务或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以及与所受处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的重新任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提出初步意见。干部应当就个人思想、工作等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汇报材料。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安排其重新任职的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2、深入了解情况。重点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在干部原工作单位或者现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视情况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进行民意调查,听取意见。对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
3、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对拟重新任职的干部,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4、集体讨论决定。对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集体研究决定。
5、任职信息公开。重新任职决定做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包括干部被问责处理后改正错误的态度、工作表现、重新任职的理由和程序等情况。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的首次提拔任职,不得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或与受处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的首次提拔任职,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再次提拔任职或重新任职时已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不再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领导干部五年内受两次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不含因同一原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一般不得提拔任职。
注: 本办法适用对象: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中共党员干部和非中共党员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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