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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对电话核实的规定(登记机构对作为申请材料的公证书的审查要点)

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出具的记载证明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书面材料。

作为不动产登记原因材料的公证书由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的,登记机构对其审查要点有:

一是查验公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或其他相关事项与申请书上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或是否对应。

二是按《公证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证书应当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因此,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公证书上公证员的签名(章)和公证机构的印章是否齐全。公证书的首页和末页有骑缝章的,查验是否每页都有骑缝章印痕,且每页上的骑缝章印痕是否清晰、衔接。如果公证书的首页和末页有公证机构的钢印的,查验是否每页的相同位置都有钢印印痕,且每页上的钢印印痕上的公证机构名称、印章编号是否一致。笔者在曾经的房屋登记实务中,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时,查验一份首页和末页有公证机构钢印印痕的继承权公证书时,发现其中一页完全没有钢印印痕,经与制作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电话核实得知,该页为当事人擅自抽取原件篡改后加入的。另外,按《公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即此情形下,该驻外使(领)馆是法定的公证机构。据此可知,我国驻外使(领)馆也可以依法办理公证,因此,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上盖的是驻外使(领)馆的公章、钢印。

公证法对电话核实的规定(登记机构对作为申请材料的公证书的审查要点) 第1张


三是查验公证书的出具时间是否是工作日或合乎常理。

四是据笔者查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关于公证书应当在互联网或制作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开的规定,因此,登记人员不能在互联网上或制作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验公证书的真假,但可以通过制作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的办公电话核实并做好电话核实记录,电话核实记录包括双方的办公电话号码、双方通话人的姓名、对方回复的公证书的真假情况、核实时间等。电话核实记录是该公证书真假情况的佐证材料。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E-mail)核实,将电子邮件查询、回复情况转化为纸介质材料后归入登记档案。


五是不能收取公证书原件时,查验收取的复印件与公证书原件是否一致,且该复印件上是否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确认签名。


六是按《公证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因此,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原因材料,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另行提交公证书已生效的证明。


七是申请人提交的是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时,查验该公证书上是否有该公证书使用地的省级公证协会的转递文书,或该公证书上是否有省级公证协会的转递章。申请人提交的是来自香港、澳门的公证书的,查验该公证书上是否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的转递文书,或该公证书上是否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文书或转递章。申请人提交的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公证书的,应当查验该公证书上是否有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文书或认证章等。查验转递文书上的印章或转递章、认证文书上的印章或认证章上的图案、文字、编码是否清晰。




公证书作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附件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员送达的,登记机构对其审查要点有:

一是查验公证书的文号、当事人、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或相关事项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或是否对应;

二是查验公证书载明的不动产的权利人、坐落、面积等内容与登记簿或存档的不动产登记材料上的记载是否一致或是否对应等。作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件的公证书,不是不动产登记的原因材料,而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即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合法、有效的前提。在因人民法院基于公证书嘱托的不动产登记中,协助执行通知书既是不动产登记的启动材料,也是不动产登记的原因材料。

——摘自《不动产登记审查实务》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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