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

劳动纠纷争议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管辖权如何确定?)

关键点

1

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

2

前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后诉讼必须适用一般管辖

3

就算不属于劳动争议,因事故伤害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事故发生地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

4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那劳动争议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


赵XX于2018年10月7日开始到XX公司在XX县的XXXX工程从事瓦工工作。2018年10月14日上午10点多,赵XX打混凝土时,架子板折了,赵XX掉下摔伤,胸椎骨折。赵XX于2020年2月28日被认定工伤,之后鉴定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5.5个月。赵XX要求XX公司给付工伤待遇,并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与XX公司的劳动关系,判令XX公司支付工资、工伤待遇等各项费用共计358311元。

A法院认为,本案之前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赵XX与X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应按劳动争议确定管辖,而应由一般地域确定管辖即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1年3月24日,A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B法院处理。


B法院认为围场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C高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XX受到的事故伤害已经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即便按照A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双方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但本案是赵XX受到事故伤害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事故发生地在A地自治县,A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在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

本案中,赵XX的实际工作场所在A法院辖区内,故A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B法院处理不当。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masunlu@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efeilvshifuwu.com/falv/23221.html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