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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为什么很难立案(刑事自诉如何成为维权利器)

◆ 多因造成刑事自诉立案难胜诉难

◆ 自诉人难以收集保全证据是主因

◆ 应该加大对刑事自诉案法援力度

◆ 适度扩大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范围

◆ 适度降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门槛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见习记者 张守坤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女子被造谣出轨”当事人吴女士提交的刑事自诉。

今年7月,吴女士取快递过程中被偷拍。不久,一段9秒钟的“已婚富婆出轨快递员”的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事发后,吴女士遭遇网络暴力,还被公司辞退,因此患上抑郁症。而造谣者郎某和何某也因诽谤他人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9日。在要求肇事者出镜道歉未果后,吴女士选择采取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郎、何二人的刑事责任。

此案引起热议的同时,也让刑事自诉制度走进大众视野。

刑事自诉制度适用于哪些情形?对当事人维权会产生哪些作用?司法实践中这项制度实效如何?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多名法官、律师和学者,对此展开深入调查。

刑事震慑威力彰显

广东省广州市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子淇向记者讲述了她代理的一起侮辱诽谤案。

小渣和小花分手后,小渣多次要求复合未果,随即打印小花的私密照并配以极具侮辱性的文字,在小花单位门前派发。小花多次警告,但小渣不思悔改。小花于是决定自诉小渣侮辱罪、诽谤罪。

林子淇接受委托后迅速完成取证,小花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等材料。

得知情况后的小渣跪求小花放弃诉讼,保证不再纠缠。此后,小花放弃诉讼,生活回归平静。

侵权者在面临刑事处罚的情形下认怂并非个例。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起诉被执行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经调查,李某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法院依法决定拘留李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在法律强有力的震慑下,李某立即向王某支付部分案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主动申请撤回自诉,筠连县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面对网络侵权和谣言暴力时,许多人往往默默忍受,不知如何维权。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举措,同时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法治宣传作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说。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用刑法打击‘老赖’的方式和途径。”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段云松介绍说,就办案情况来看,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有四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类案件,公安机关不作为犯罪处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因事实不清等原因不予受理的;侵占类案件,比如个体经营的超市收银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所收钱款;侮辱、诽谤类案件。

受理胜诉难点颇多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荣某对被告人周某提起的刑事自诉缺乏罪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自诉人荣某对被告人周某的起诉”“自诉人孙某所自诉的案由,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适用范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孙某起诉不予受理”……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类似的表述比比皆是。

据了解,虽然刑事自诉对公民维护自身权利能够起到良好作用,但此类案件亦存在较多被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况,有的即使进入审判程序后也很难作出有效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谢澍分析说,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难、胜诉难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罪证、已过追诉时效、被告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等原因均可能导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其中,自诉人收集和保全证据困难,是最为主要的原因。

段云松也认同这一观点。他说,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但实践中,出于案多人少以及缺乏专门技术人才等原因,许多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主要依靠当事人。虽然法律规定部分案件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协助的内容或者程序暂时没有具体规定予以明确。而当事人自发收集证据又相对困难,尤其在网络犯罪中体现得更为明显,比如网上很多造谣帖子,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很难知道发帖人是谁,也很难确定点击数和转发量等犯罪情节。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许多自诉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段云松补充说,由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自诉案件被告人必须到庭案件才能审理,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人,难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像民事诉讼那样,可以采用通知送达、缺席判决等方式。由此,即使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往往也无法作出有效判决。

完善立法加强救济

不足1%。来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该院今年以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相对于刑事类案件总体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

“刑事自诉案件范围过宽,与公民个人证明能力的有限性不相适应。同时,法律对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查标准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房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杨振锋认为,这些都是造成刑事自诉案件较少的原因。

段云松建议,应尽快就自诉案件中法院以及侦查机关的协助机制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同时,立法层面应将当事人发起自诉程序的权利前置到侦查阶段,由当事人决定案件是否启动侦查程序。因为现在的自诉案件,更多的不是当事人不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是想追究刑事责任但苦于难以有效收集证据。除此之外,应该明确,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及时收集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提供被告人身份信息,这样刑事自诉成功率会大大提升。

“为了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加强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只要被害人因经济原因无力聘请律师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其要求指定律师提供帮助。”杨振峰认为,由于被害人承担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又相当高,因此仅凭自诉人的自身力量难以完成。在此情况下,法律援助及时与否、质量高低,就成为自诉权能否顺畅运转的重要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前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仅限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的行为,接下来可以考虑延伸到其他亲告罪或不涉及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中。”谢澍建议,适度扩大公安机关协助范围的同时,可以适度降低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门槛。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只要当事人确实能说明理由并提供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调取,因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基本条件。

“通常来说,无法通过刑事自诉维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对民事侵权等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等。”谢澍说。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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