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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工资怎么算(事业单位编内编外人员同工同酬如何认定)

同工同酬工资怎么算(事业单位编内编外人员同工同酬如何认定) 第1张

事业单位编外编内同工同酬如何认定

廖某2006年3月入职山东A市税务局工作,非在编人员,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4月1日山东A市税务局安排廖某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至今。廖某认为其与在编职工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其单位同岗人员享受同等薪酬待遇,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不予受理,遂后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廖某自2006年3月进入山东A市税务局工作,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廖某与山东A市税务局之间2006年3月至2020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同工同酬。根据《关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鲁人社法[2015]5号)第四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分配原则和单位实际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与本单位同性质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本单位无同性质劳动者的,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到同工同酬。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的工资水平原则上应不低于所在地同类职业人力资源市。”鲁人社法[2015]5号文件第四条所载“本单位同性质劳动者”是指在山东A市税务局与廖某同为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编制外人员,并非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编在岗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受《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编制外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人事关系工作人员与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属于不同法律法规调整人员,是不同性质的两种人员,对廖某同工同酬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廖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认为, 关于廖某所主张的同工同酬问题。2015年我省出台《关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鲁人社法[2015]5号),系因随着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扩大,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了大量的编外人员,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主要有三种形式: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上述三类人员有的做着同样的工作,收入确有不小的差距,故我省从维护编外人员劳动权益角度出台上述文件。廖某主张其应与同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同工同酬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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