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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是什么罪判多久(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必重判)

近日,灌阳法院受理了一起男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案件,陆某华以交警队有熟人,能够帮助他人疏通关系、缴纳罚款为由骗取钱财,并冒充派出所民警,以帮他人处理赔偿事宜、改名字和年龄为由,骗取钱财。陆某华2017年、2018年分别因犯诈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刑罚,陆某华犯罪数次被判刑仍不知悔改,再次将自己送进了监狱。灌阳法院最终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9日下午,被害人陆某某到灌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因其出示的行驶证疑似假证被暂扣。被告人陆某华以其交警队有熟人可以帮陆某某处理该事,以疏通关系、缴纳罚款为由,先后两次共向陆某某索要4300元。
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陆某华冒充灌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以王某某盗窃摩托车需对失主进行赔偿为由,骗取王某某之母530元,后继续冒充民警联系王某某之姐,以对失主进行赔偿及帮其改名字和年龄为由,先后骗取其102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撞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华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陆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被告人陆某华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严重损坏了党政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在这里,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依法依规办事,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陌生人,尤其在涉及钱财来往时,一定要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避免上当受骗。

图文:吕梅

审核:邓元江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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