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

冒充警察是什么罪(冒充警察骗色骗财如何定性)

身为“钓鱼发烧友”的许某某离异后,在一次钓鱼之际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聊上了梁某某,二人加为好友之后,许某某就自称“徐某”,系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民警,随着其多次递一些草鱼给梁某某,并在周末驾车带后者到县城内逛街娱乐,特别是在许某某的车上看到警服、手铐,以及其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亮出警官证没有被收取费用之后,使得原本从小就对人民警察有崇拜之心的梁某某彻底被“俘获”,最终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发生了多次性关系。另外,许某某还以各种理由消费梁某某人民币1.5万余元。后许某某因其他犯罪事实案发被刑事拘留,加上信用卡逾期,梁某某意识到被骗后报警。许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许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许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一,许某某自称警察不是为了骗财,而是骗色,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二,许某某所使用梁某某的钱财都是在二人确立情人关系之后,且都是在许某某经济紧张的情况下。其三,许某某刷完信用卡额度的钱属于借贷性质,其本意是打算还款的。检察院认为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许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来说,就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利用被害人错误认识骗取财物。本案中,许某某用虚假的姓名和虚假的身份使被害人梁某某陷入错误认识,且因虚构事实取得被害人梁某某的财产,属于诈骗行为。而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许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判决,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他罪数罪并罚。

(来源:法润江苏网)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masunlu@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efeilvshifuwu.com/falv/23532.html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