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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热线能解决问题吗(“12315 ”到底有没有用?)

“12315 ”到底有没有用?

这几天一直在“维权”,在和 12315 的“交往”中,感触颇深:

各位如果看过我前面的发文,应该会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大概的脉络就是年前在“迎宾肉类食品旗舰店”购买的酱制品,商家消费欺诈,明知道没有货、没有快递,仍然让消费者付款,然后经过消费者多次沟通无果,一直拖到春节假期结束,消费者在和商家、抖音平台沟通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联系到了 12315。

说良心话,12315 还是比较好的平台!

在 12315 的协调下,商家把赔偿金额从 3 元、10 元、50 元,一直涨到 200 元,但是我还是没有同意,因为这个事情真的不是钱的事…我是天津本地人,这次购买的酱制品主要是因为“迎宾”是天津的知名品牌,又是天津的特色美食,我是计划送给亲家的新年礼物,2 月1 日购买,商家又承诺两天之内发货,而且是京东快递,这怎么看也没问题啊!2 月 10 日过年,肯定能为年夜饭增添一道美味啊,谁知道会掉坑里呢!

1 号付款,4 号还没有发货,联系客服,告诉我明天就发货,又等了两天还没有发货,再联系客服,又告诉我两天之内肯定发货,结果再次失望,2 月 9 号还是没有发货,客服让我退货,我拒绝了,拖了这么久了,我再给亲家买新年礼物已经来不及了,新年礼物嘛,就是讲究一个时效性的,过了新年就没有意思了,这就让我尴尬的很厉害了!事情不大,钱也不多,但是伤害性挺大,有点解释不清的感觉。

在“12315 ”的调解下,最终把赔偿金额涨到 300 元,我考虑再三,最终还是接受了这个结果。

我原本打算坚持退一赔三的,如果 12315 解决不了,我计划走诉讼程序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3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属于欺诈行为。

凭心而论,这个诉讼并不复杂,但是很费心劳神,从收集证据、递交起诉书再到立案,开庭审理,再到判决,几个月的时间还是要的!仔细想想,唉!还是算了吧,关键是 12315 的那位负责联系的小哥,真的很认真负责,态度也很诚恳,我也是很受感动,所以还是接受了这个结果。

不过话说回来,就这个结果而言,基本上就算不错了。试问条友们:消费维权的路难不难?又有多少消费者能够得到满意的结果呢?

在这里我也顺便劝那些正在维权的朋友们:量力而行,见好就收,差不多就行吧!

大家不要看“315”晚会如何厉害,那终究是个例,而且都是一些非常具有典型代表的案例。至于我们普通老百姓,看一看,找一找心里平衡,解一解气也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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