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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政审亲属最新标准(父母违法犯罪,哪些影响子女考公务员政审?最全法律依据来了)

我所在的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遇到过太多父母违法犯罪而子女是公务员甚至是法官、检察官的情形。普通群众就会质疑,罪犯的子女怎么能当公务员呢?其实这里面有个误区。民间流传的“一人犯罪,影响三代”,并没有官方依据。


一般岗位的政审是按《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进行考察,人民警察是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进行考察,人民军队入职肯定比人民警察更加严格。


从目前来看,我国参军、考公、考编的政审,其实没有公开的权威版本,导致民众对其认识含糊不清。根据我个人的工作经验,现在可以明确的是,如果父母具有以下三种情形,子女政审是通不过的:一是正在服刑的。二是被判处过死刑的。三是曾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的,从事民族分裂、国家分裂活动的。


综上,父母只有这几个特殊的重罪才会影响子女政审,具体情形可以参考《公安部政审工作办法》第九条。 以下就是我帮助大家整理的具体情况,全部都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可以说是比较权威准确的,大家可以参考。

《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第九条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一)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三)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四)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七)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八)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公安部政审工作办法》

第八条 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八)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九)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一)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十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

(十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十八)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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