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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业法标准)

一、名词解释

1、商事登记:指商主体或者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3、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由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发起,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代表诉讼: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者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5、证券代销: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6、证券包销: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承销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7、承销团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

8、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9、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0、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简答论述

(一)商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组织法和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3、技术性和易变性 ; 4、私法兼具公法性 5、国际性;

6、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公示法定

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要式主义:商法对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书大都规定了必要的记载事项和相应格式,以此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

(2)、公示主义: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通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

(3)、外观主义:“禁止反言”,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1)短期消灭时效:将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从而确定其行为效力的法律规定

(2)定型化交易规则

交易的客体 无形的权力:使其证券化,规定特定格式和条件

有形的商品:使其商品化,给予特定商标和价格

交易的方式 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若干种类,使得任何商主体不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

(3)行为要式性规则

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所谓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制原则。

(1)、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各商事交易主体在法律地位上要平等,在权利和义务方面要对等;二是各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都要有利可图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商事交易主体应依诚实和信用理念,互为交易,以维护交易公平。

(3)、情事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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