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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例(夏县法院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来源:运城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 乔 植)12月18日,夏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夏县水头镇牛家凹村第一村民组武俊刚、杨林山等8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武俊刚、杨林山作为该案首要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三年,被告人高志孝、高志明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

经庭审查明,2006年山西农业大学棉花研究所经山西省政府批准与夏县水头镇牛家凹村委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按相关程序支付征地补偿款。2020年6月18日至6月28日,被告人武俊刚、杨林山等以当时补偿价格偏低、征地亩数与土地使用证标注不符为由,组织策划并纠集水头镇牛家凹村第一村民小组部分村民多次聚集在棉科所牛家凹试验基地门前,采取封门堵路、悬挂标语、聚集静坐、轮流值班等方式阻挡棉科所工作人员开展生产经营和科学研究长达11天,影响了该试验基地正常生产和科研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法庭认为,村民反映本村村务和表达合理诉求,确属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但在行使信访权利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既不得有过激行为,更不能非法行使权利。本案8名被告人以反映山西农业大学棉花研究所占用其村民土地不合理为由,组织村民对棉科所采取堵门、妨碍生产长达10余天,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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